法院公告
第10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60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秦瑞祥、白雪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区支行诉被告秦瑞祥、白雪梅、秦海滨、张彩霞、秦瑞平、史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394号、6397号、6399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述三案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0时30分、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刘全光: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隆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全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10月13日

张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10月13日

巴彦淖尔市赛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宇诉被告巴彦淖尔市赛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李树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鑫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树峰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79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3日

李宏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锋与被执行人李宏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3)内0602执恢161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3)内0602执恢1611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3)内0602执6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宏杰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编号:1999151101S31000001993);(2023)内0602执恢16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上述保险现金价值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王雄:

本院受理原告曹树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白相国:

本院受理原告赵子莲与被告白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借款1762725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李喜小:

本院受理原告李喜平诉被告李喜小、第三人邱有明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停止对登记在第三人邱有明名下的北京现代IX35车牌号蒙K8B618轿车(价值200000元)的执行并解除查封。2、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鄂尔多斯市弘丰典当有限公司、鲍贇:

本院受理原告张植军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弘丰典当有限公司、鲍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84.51(71.64+13.07)万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6月21日,此后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计付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杜培清、李翠玲:

本院审理的原告马课平诉被告杜培清、李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培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马课平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二、被告杜培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马课平偿还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55%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李翠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马课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杜培清、李翠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吕通:

本院受理原告郭海娥诉被告吕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790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9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上述欠款本金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史平平、高绞娥、赵永泉、王利、刘国栋: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广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史平平、高绞娥、赵永泉、赵喜军、王利、刘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史平平、高绞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广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20000元;二、被告史平平、高绞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广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借款本金13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825264元;三、被告史平平、高绞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广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借款本金132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四、被告赵永泉、赵喜军、王利、刘国栋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05.72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史平平、高绞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张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张小平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张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24662.03元。案件受理费416.55元,由被告张小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土默特右旗萨拉齐周一刀修足足底保健技术门店:

本院受理申请人土默特右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周一刀修足足底保健技术门店行政处罚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贸易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东达支行与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贸易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爱心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3)内01执异241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呼和浩特新城区誉衡钢构彩钢销售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昊君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销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销售部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09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孙艳梅、刘俊龙:

本院受理原告田飞宇诉被告刘俊龙、孙艳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孙艳梅、刘俊龙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99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定于2023年12月7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高巧凤: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利诉被告杨世华、高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杨世华、高巧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永利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23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之日(2022年9月23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永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78.58元,由原告张永利负担4978.58元,由被告杨世华、高巧凤负担3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世华、高巧凤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张霞: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志刚、张霞、徐杰、刘瑞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5998号、6002号、6008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述三案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15时30分、16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