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合成技术的法律风险与规范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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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2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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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成: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棚与被告李俊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3日

冀瑞瑞:

本院受理原告杨艳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不准予原告杨艳军与被告冀瑞瑞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艳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3日

刘锡花:

本院受理原告武轶文与被告刘锡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刘锡花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刘锡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武轶文偿还借款本金14765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均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分别以3265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8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武轶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3元,由被告刘锡花负担3931元,由原告武轶文负担123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锡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3日

宋燕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林格尔营业部诉被告付林春、郭小红、贾俊生、宋燕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宋燕平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025号案件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3日

内蒙古长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爱梅与被告内蒙古长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张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内蒙古长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内蒙古长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石爱梅2021年6月25日至2023年4月25日的租金73300元。三、驳回原告石爱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9元,由被告内蒙古长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649元,原告石爱梅负担1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内蒙古长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3日

余美霞、卢虎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美霞、卢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张鹰: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华支行诉被告张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207民初36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高五润:

本院受理原告郝志刚诉被告高五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3日

郭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义林与被告郭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6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孙义林报酬16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郭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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