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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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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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利温泽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闫晶诉被告内蒙古利温泽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阿丽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振明与被执行人郭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1961号]一案中,武振明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执行你名下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3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武振明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郭志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振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1961号]一案中,武振明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阿丽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执行阿丽玛名下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3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武振明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杨子荣、高秀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长青、王淼和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恢356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其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路锡林路交汇处海亮广场C幢15层1511号房产的以物抵债执行行为,中止对该房产进行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3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内蒙古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内蒙古人人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慧芳诉被告内蒙古人人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人人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27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李润伟、贾仙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和平诉被告李润伟、贾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润伟、贾仙萍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98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海鹰:

本院受理的原告阎艾迪诉被告海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海鹰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96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宇翔诉杨忠文、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106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补正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德瑞思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凯烨科技有限公司诉呼和浩特鹏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德瑞思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944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孙乐:

本院受理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13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李天龙、托克托县上禾国际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常小雷、宋秀玲诉王建国、李天龙、托克托县上禾国际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33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丁玉红、魏忠、魏雅楠: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95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内蒙古云朵托育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宦晓超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73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内蒙古草原报喜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京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草原报喜酒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李东、王忠黑: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金水河阳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东、王忠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李东、王忠黑: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联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东、王忠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武城:

本院受理原告刘焱诉被告武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内蒙古鲜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义刚诉被告内蒙古鲜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内蒙古鲜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邢玉平诉被告内蒙古鲜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刘之焕: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刘之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24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李倩: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李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27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孟雪君:

本院受理刘雪梅与孟雪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49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祁钰: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赛文娱乐城与祁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51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刘德佳、崔秀连、王星泉: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刘德佳、崔秀连、王星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14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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