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达拉特旗物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蔡丽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得格喜扎力根、青格乐图: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领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得格喜扎力根、青格乐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6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郭虎成、闫守雄: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明诉郭虎成、闫守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毛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诉毛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0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张成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成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57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博白县中江村盛农种养专业合作社、庞昌盛: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北繁桂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白县中江村盛农种养专业合作社、庞昌盛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58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王成铭、温静、李泽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在军与被告王成铭、温静、李泽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15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何远哲: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与被告何远哲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311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安红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换香与被告安红英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95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李洪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80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赵长青、王鑫:
本院受理田晓春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685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王俊宾: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5197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郭胜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5210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董健: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5538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余嘉轩: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5547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牛元、魏明: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元、魏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2023)内0105执4583号(拍卖牛元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金融住宅小区6号楼6层1单元6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4110701号房产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王小妹、陈志永、冯振宇、徐甲寅: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小妹、陈志永、冯振宇、徐甲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2023)内0105执4849号(拍卖冯振宇、徐甲寅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尚东枫景8号楼14至15层1单元14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5138076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5138075号房产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徐甲子、周立伟、海伦娜、冯振雷: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甲子、周立伟、海伦娜、冯振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2023)内0105执5016号(拍卖海伦娜、冯振雷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尚东枫景8号楼1单元11至12层11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6123878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6123879号房产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侯建宇:
本院立案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侯建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15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2023)内0105执51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9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韦伟、杜媛、韦亮、包璐: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长春支行诉被告韦伟、杜媛、韦亮、包璐、刘长福、白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465号、647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楼)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杨二黑、王美玲、王挨连、刘桂莲: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长春支行诉被告杨二黑、王美玲、王永胜、王挨连、刘桂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48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执行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嵇静:
本院受理原告高增钰诉被告嵇静、呼和浩特市恬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2408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高增钰与被告嵇静、呼和浩特市括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恬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嵇静退还原告高增钰定金50000元、支付原告高增钰利息6000元,共计5600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嵇静赔偿原告高增钰违约金15000元,原告按照未退还定金的30%主张;四、依法判令被告呼和浩特市恬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依法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计71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嵇静、呼和浩特市恬园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恬园公司)共同签订《恬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620000元价格购买被告嵇静所有的位于内蒙古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金五路帝桥豪庭小区A1栋楼6单元6层602室住宅房屋,定金为7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嵇静定金70000元。此后,被告嵇静因房屋产权原因,致使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遂要求被告嵇静退还原告已付定金。2022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嵇静、恬园公司三方协商一致,共同作出《嵇静与高增钰合同约定》一份,内容为被告嵇静退还原告定金70000元,其中20000元由被告恬园公司退还原告,被告嵇静承诺于2022年5月10日前通过被告恬园公司退还给原告,连定金加利息共计56000元,退清款项后,房屋买卖合同作废。同日,由被告嵇静又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现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恬园公司仅退还原告20000元,但剩余款项56000元被告嵇静、恬园公司却一直拒不退还,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但其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故此,原告认为,二被告一直拒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告有权解除与二被告签订的《恬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二被告退还原告定金50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及赔偿原告违约金15000元。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1日
阎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徐忠宝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阎俊峰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10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