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60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奥志强、贺俊梅: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玫与被执行人奥志强、贺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联系到你们,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3)内0602执恢155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奥志强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6号3号楼2单元604室(产权证号:045977)、(建筑面积:134.85平方米)房产一处;2、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6号3号楼2单元604室房屋网询单价平均值为6583.67元,房屋参考总价为887807.9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网络询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杨永:

本院已受理原告赵七诉被告杨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赵七买羊款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昭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1日

潘称意:

本院受理原告鲁智慧、黄祥芳诉被告潘称意【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251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二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暂算利息67480元至实际付清之日至(自2014年1月28日起暂算至2023年4月25日,按照年利息24%计算);以上暂算共计97480元。二、由被告支付诉讼及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8日,被告向鲁栓成(别名:鲁三)借款现金30000元,并签署借条。其后鲁栓成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但是被告均推辞不还。2017年9月25日,鲁栓成因病去世。两原告作为鲁栓成法定继承人继承其相应债权。现因被告依旧不予还款,两原告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决,维护两原告合法权益。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1日

刘伟、王玉霞、乔龙彪、刘建云: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伟、王玉霞、乔龙彪、刘建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154号、616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述两案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张旭晨: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旭晨、张挨存、任义、刘惠珍、张玉存、侯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237号、6238号、6240号、624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述四案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4时20分、4时40分、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苏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与被告苏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4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支付截止至2023年3月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6378.72元,并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支付从逾期之日(2021年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欠款产生的利息、费用,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苏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支付律师费1008.3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梅迎忠:

本院受理原告陈飞与被告梅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亢锐:

本院受理原告吴丑丑与被告亢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李天龙、内蒙古农亿丰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奕锦诉被告李天龙、沈建东、内蒙古农亿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二、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惠每月合计3561元(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74%计算,自2022年5月19日起暂计至2022年4月2日)按照上述计算方式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本息暂合计:8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杜娟、何军:

本院受理原告茹智彪诉被告茹智勇、杜娟、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000000元(截止到2022年9月30日),合计4000000元;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杜娟、茹智勇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张灵东、张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灵东、张海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张灵东偿还原告代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偿还的贷款人民币60516.13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张灵东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分别以人民币272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计算至代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8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日计算至代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48825.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8日计算至代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461.63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计算至代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3月20日违约金计人民币21701.74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张灵东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4、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张海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贵院判令原告对被告张灵东名下蒙AY781K号机动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张灵东、张海东承担。(以上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85217.87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郝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郝瑞、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代还的银行贷款本息1898.93元及其利息1146.00元(自原告代还之日起,支付至被告全部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共计3044.93元。2、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郑国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郑国有、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一解除2020年5月28日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0元,利息12953.04元,本息合计:262953.04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本金250000元的80%(即200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以本金2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65%上浮50%计算的利息,并以11786.46元利息为基数自2022年6月22日至实际清偿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65%上浮50%计算的复利;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律师费13147元;上述款项合计:276100.04元;6、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1日

高树立、科左中旗蒙城铸造有限制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国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9000元;2、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1日

包风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宝音套吐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二、要求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3%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1日

安苏雅拉图、杨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吴迪与被告安苏雅拉图、杨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吴迪的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1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