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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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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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军、金霞:

原告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军、金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军、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92000元,并从2022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二、被告王永军、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672元;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王治刚、王霞:

原告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治刚、王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治刚、王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40000元,并从2022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二、被告王治刚、王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4440元;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张永光、刘力玲:

原告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光、刘力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光、刘力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0000元,并从2021年12月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二、被告张永光、刘力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520元;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许二冬、王秀英:

原告巴彦淖尔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二冬、王秀英、王文生、杨秀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二冬、王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巴彦淖尔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代偿款103505.12元及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实欠代偿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许二冬、王秀英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巴彦淖尔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借款本金100000元的10%);三、被告许二冬、王秀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巴彦淖尔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四、被告王文生、杨秀兰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潘延东:

本院受理原告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延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潘延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供热费6366.65元;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负担45元,由被告潘延东负担5元;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潘延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温志鑫: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颐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志鑫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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