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鄂尔多斯市金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与内蒙古融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鄂尔多斯市青云矿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靳军”、“李元”、“刘春”、“赵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达水泥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丰晟煤业有限公司”、“沈富元”、“郭军”、“雷永君”、“段俊华”、“闫肃”(债务人)等共计【12】笔贷款债权已依法转让给内蒙古融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债权本息金额87532803.07元,详见附表。上述债权所对应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从权利已转让给内蒙古融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融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实。
自公告之日起,请“鄂尔多斯市青云矿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靳军”、“李元”、“刘春”、“赵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达水泥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丰晟煤业有限公司”、“沈富元”、“郭军”、“雷永君”、“段俊华”、“闫肃”等12笔债权的债务人及相应的担保人立即向内蒙古融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债权本息截止基准日为2023年6月12日)及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偿债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金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融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