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59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小明、王玉连: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明、王玉连、范丽霞、狄自军、罗学敏、贾瑞平、陈四兰、方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598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述一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刘建新、孙改娃、裴志强、张艳、邬福海、史婵娟: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新、孙改娃、裴志强、张艳、邬福海、史婵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001号、6010号、601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述三案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10时、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袁有才、贾秋林: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金才、袁有才、贾秋林、袁宏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599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述一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7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黄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赵立峰诉被告黄玉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照日格图:

本院受理原告王音诉被告照日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陈柱(别名:陈秋):

本院受理原告陈太平诉被告陈柱(别名:陈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金钉:

本院受理原告高阳诉被告金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王井文:

本院受理原告张景才诉被告王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黄玉江:

本院受理原告包东月诉被告黄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王双龙(曾用名:王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吴金诉被告王双龙(曾用名:王金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高六斤:

本院受理原告马利成诉被告高六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朝木日乐格:

本院受理原告玉风诉被告朝木日乐格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海军(身份证名辛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莲诉被告海军(身份证名辛海军)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阎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徐忠宝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阎俊峰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10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呼二子:

本院受理原告李爱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内蒙古联亿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生座与内蒙古联亿投资有限公司、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生座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李文亮、赵俊英、奇勇宏、奇晟宇、奇丽格日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3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申请人王生座的请求)和复议申请书(1、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602执异317号的裁定书;2、追加第三人赵俊英、李文亮、奇勇宏、奇晟宇、奇丽格日为被执行人,在本案确定的法律义务内承担相应的责任)。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牛瑞锋、段喜军、李翠玲:

本院在执行牛瑞锋与被执行人段喜军、李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郭小兰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4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1、中止对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12号街坊太古国际广场C区3号楼3单元806室(合同编号:2009-0015758)的房产一处的执行;2、驳回异议人郭小兰的其他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张海军、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和刚诉被告张海军、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602民初81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海军向原告王和刚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海军向原告支付从2011年2月18日起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从2011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的利息为27368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按照央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的4倍即14.2%计算的利息为53008元,以上共计:120000元+273680元+53008元=446688元,及从2023年7月16日起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4.2%计算;三、请求被告王伟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602民初810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0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云瑞强、刘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考明诉被告云瑞强、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

还原告借款70000元,支付利息112644元从2012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按年利率3.65%计算四倍的利息)并支付从2023年3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独任审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邓正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瑞诉被告邓正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邓正亮向张新瑞支付材料款218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邓正亮向张新瑞支付逾期付款违约损失(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驳回张新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23元,由邓正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内蒙古好力保农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仁太、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好力保农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仁太、苏雅拉达来、其木格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内蒙古好力保农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欠款本息3099340.06元以及原告自代偿后代偿款所产生的利息(以原告实际履行的担保代偿金额为基数,自原告履行代偿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偿还原告代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计算的利息,即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期间的利息暂为20111.27元)。2、请求判令对被告内蒙古好力保农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提供的质押物2000只羊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吉仁太、苏雅拉达来、其木格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上列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韩丽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丽与被执行人韩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执行裁定书((2023)内0602执恢674号):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韩丽红所有的位于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1877号车库(产权证号:201601150292);2、评估报告((长春)中兴(估)字[2023]第S/J-017号):报告确定上述房产评估价为21.97万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