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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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9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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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丽: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素梅、赵凯、张红丽、赵富喜、王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220号、622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述两案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4时、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唐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白百顺诉被告唐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苏日嘎拉图:

本院受理原告白百顺诉被告苏日嘎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韩国亮:

本院受理原告赵立峰诉被告韩国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秦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赵立峰诉被告秦玉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弭小祥: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诉被告弭小祥、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韩青海:

本院受理原告白宝何诉被告韩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包通拉嘎(曾用名:通拉嘎):

本院受理原告佟石泉诉被告包通拉嘎(曾用名:通拉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王利富:

本院受理原告关志鹏诉被告王利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张阿斯冷、德力格日胡: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利农菜籽商店大民种业直销处诉被告张阿斯冷、德力格日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3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佟仁琴扎木苏(佟仁琴):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利农菜籽商店大民种业直销处诉被告佟仁琴扎木苏(佟仁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胡斯冷:

本院受理原告白连志诉被告胡斯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王强、曹瑞:

关于原告杨世明诉被告王强、曹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杨世明借款本金44750元、利息20688元及以4475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曹瑞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杨世明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鄂尔多斯市腾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永峰、陈俊英、鄂尔多斯市睿丽图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永林、杨润、鄂尔多斯市乾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伊飞、刘换梅、鄂尔多斯市盛业工贸有限公司、刘建军、王海军、魏刚、乔亚强、白贵云、李钊、乔玉荣、白莲、王奋明、刘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誉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腾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永峰、陈俊英、鄂尔多斯市睿丽图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永林、杨润、鄂尔多斯市乾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伊飞、刘换梅、鄂尔多斯市盛业工贸有限公司、刘建军、王海军、魏刚、乔亚强、白贵云、李钊、乔玉荣、白莲、王奋明、刘荣追偿权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66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腾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484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腾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从代偿日至2023年4月28日止代偿资金占用费1244160元及从2023年4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永峰、陈俊英、鄂尔多斯市睿丽图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永林、杨润、鄂尔多斯市乾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伊飞、刘换梅、鄂尔多斯市盛业工贸有限公司、刘建军、王海军、魏刚对上诉代偿资金及代偿资金占用费、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乔亚强位于乌兰镇乌仁都西街西百眼井路北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鄂100他项(2013)第151号)、违约鄂托克旗乌兰镇二居委布日都路南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蒙房他证鄂托克旗字第13204130053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白贵云位于鄂托克旗二居委布日都路南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蒙房他证鄂托克旗字第132041300537号);对被告李钊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一居委阿尔寨街东百眼井路南锦道天骄名苑住宅小区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蒙房他证鄂托克旗字第13204130053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乔玉荣位于东胜区杭锦北路16号街坊4号楼1层19号的房产(他项权证号:鄂房他证东胜区字第10904131262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白莲位于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康乐小区3号楼1单元601号的房产(他项权证号鄂房他证东胜区字第10904131263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王奋明、刘荣共同共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2号街坊5号楼1单元404的房产(他项权证号鄂房他证东胜区字第10904131263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等。】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张宝平:

本院受理原告郭红胜诉被告张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整。同时要求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至给付之日(利息按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25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钱打到被告账户,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总是躲闪不见或以各种理由推诿,直至2021年11月27日才见到被告并打下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生有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退还原告刘生有贷款保证金16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李睿元、鄂尔多斯市金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飞翔、李睿元、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巨昌投资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356判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646.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诉状:(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内0602民初435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刘继荣、杨光生:

本院受理原告郝凤兰诉被告刘继荣、杨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69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担自2010年9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8日的利息为8722815.25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白锦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军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锦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47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解除原告赵永军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6日签订的《恒利国际广场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鄂尔多斯市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赵永军购房款935835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9358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三、被告白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赵永军购房款100000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四、驳回原告赵永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62.52元,由原告赵永军负担7331.26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598元,由被告白锦平负担733.26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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