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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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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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利、沈小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二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0日

王浩展:

原告褚国涛诉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51000元及利息2394.1元(利息以51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3日起按照同期银行间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暂计至2023年7月19日小计:2394.1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0日

李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飞与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红飞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李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0日

李慧平、冀娟娟: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东分社与被告李慧平、冀娟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慧平、冀娟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东分社偿还借款本金99990元以及利息(截至2023年2月10日,利息为27335.39元;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75%,从2023年2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47元,由被告李慧平、冀娟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0日

刘天河:

本院受理原告秦超与被告刘天河、孙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房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天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秦超货款312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未还本金31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从2015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秦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4元,由被告刘天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0日

内蒙古龙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泽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46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田宝玉:

原告张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862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起,被告多次要求原告为其提供服装,原告均已履行完毕约定义务,但被告并未支付全部款项。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8625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综上所述,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0日

银春春: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沁信用社诉被告郭曙光、银春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因被告郭曙光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事项如下: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出示的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存款转账凭条中郭曙光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现依法通知,请你于2023年11月10日上午9时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楼303室参与选择专业机构,逾期未到,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不影响鉴定程序的进行,并定于2023年11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前往选定的专业机构(具体地点:请电话联系,电话号码0471-8124676)进行现场勘验,请你准时参加,逾期未到,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0日

范绿叶、孙东宇、刘花女:

本院受理原告赵占文诉被告孙东宇、刘花女、范绿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吕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狄青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博通面食馆、吕利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因原告狄青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事项如下:对申请人狄青的伤残等级、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误工期限进行鉴定。现依法通知,请你于2023年11月13日上午9时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楼303室参与选择专业机构,逾期未到,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不影响鉴定程序的进行,并定于2023年11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前往选定的专业机构(具体地点:请电话联系,电话号码0471-8124676)进行现场勘验,请你准时参加,逾期未到,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0日

魏乔娜:

本院受理原告杜佳伟与被告魏乔娜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刘美俊、陈瑞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美俊、陈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马娇娇、陈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汇通支行诉被告马娇娇、陈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207民初372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三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时振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被告时振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207民初412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三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韩大龙:

本院受理原告包八月诉被告韩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包生青(德青):

本院受理原告白拉西诉被告包生青(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陈所: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小马摩托车城诉被告陈所、赵福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5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郭四忠: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四忠、赵永在、郭润林、赵五、庄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5958号、596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述两案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3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李刚刚、刘平平、杨义军、孙秀林: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蒙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刚刚、刘平平、杨义军、孙秀林、李志强、孟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0日

史海军、泗洪县洪通食品经营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422号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诉讼通知、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0日

袁晓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10月10日

钱丽、通辽市国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4565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张凤丽:

本院受理原告贾丽娟诉被告张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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