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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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9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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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马永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代付车辆损失费10,065.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被告马永红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10月10日

高七小: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红诉被告高七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3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马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林森诉被告马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2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已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去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孟得斌:

本院受理原告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犇鑫汽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锦生、焦宏锐、马驰宇、孟得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2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内蒙古联亿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生座与内蒙古联亿投资有限公司、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生座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李文亮、赵俊英、奇勇宏、奇晟宇、奇丽格日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3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申请人王生座的请求)和复议申请书(1、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602执异317号的裁定书;2、追加第三人赵俊英、李文亮、奇勇宏、奇晟宇、奇丽格日为被执行人,在本案确定的法律义务内承担相应的责任)。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牛瑞锋、段喜军、李翠玲:

本院在执行牛瑞锋与被执行人段喜军、李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郭小兰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4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1、中止对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12号街坊太古国际广场C区3号楼3单元806室(合同编号:2009-0015758)的房产一处的执行;2、驳回异议人郭小兰的其他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刘连枝、赵国方、张晓洁、王建军: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连枝、赵国方、张晓洁、王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主体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范海霞、包头市通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海霞、包头市通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主体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李光辉: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锐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光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91民初153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0日

刘有桃、冯瑞祥及实际占有人:

我院受理的刘有桃与冯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冯瑞祥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翔宇盛乐新城B1号楼1单元1层101西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412856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400200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估价435800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144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冯瑞祥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翔宇盛乐新城B1号楼1单元1层101西户房屋,房屋评估价为上述三家平台均价416285.3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353842.5元,竞价增价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60000元。上述房屋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拍以一拍流拍价为基础降价15%,保证金及竞价幅度数额不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内蒙古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强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解除原告李永强与被告内蒙古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二、被告内蒙古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李永强合同款93579元;三、驳回原告李永强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景宪文、景宪平、郑子峰:

本院受理原告武银莲诉被告景伟、景宪文、景宪平、郑子峰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3623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2023)内0102民初36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黄莉娜: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85472.21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利息5870.49元,费用5681.24元,暂计至2023年2月22日。从2023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申请书、领用合约等约定继续计算。以上合计:97023.94元。3、本案中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寇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寇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寇丽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截止至2023年2月15日借款本金955008.11元以及利息38362.96元、罚息470.88元、复利1109.93元,并按照《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从2023年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寇丽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用11801.5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对被告寇丽提供的抵押物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26号万达广场6号楼4层1单元402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49.5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寇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呼和浩特市鼎视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高速文化旅游传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鼎视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合同价款676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28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邢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雷、邢美丽、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盛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赵丽阳、张慧、武雅琴、孙永强、薛燕泽、赵珂、娜仁花、杨海强、尚婧、邓爱玲、白智斌、付来仓: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系列案,案号为(2023)内0102民初8508、8527、8460、8514、8515、8490、8464、8519、8510、8407、8451、8458、840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内容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总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以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王海光: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在兰、郝俊杰、周建民、王海光、张国梁、贾银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主体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王宗兴:

本院受理原告崔海东诉被告王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宗兴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37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定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王燕燕:

本院受理原告刘唐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8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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