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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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谢国喜、韩飞: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谢国喜、韩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877.55元,利息13955.44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2月26日),本息合计:43832.99元;二、被告谢国喜、韩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23年2月27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李惠茹、李艳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永恒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并给付从立案之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邢海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胜利乡人民政府诉你和被告科左中旗金麦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张文贺及第三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和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案定于2023年11月9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贾国强、贾国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小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18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自2018年7月3日起算至2020年1月18日),本息合计38000元,要求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张福顺: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跃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20000.00元,支付利息21910.57元;并自2023年8月4日起就未清偿的借款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赵宏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成诉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海宏基商砼有限公司、王国友、赵宏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不得查封申请人位于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的金厦阳光苑小区1号楼1单元601室楼房(价值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姜坤:

本院受理原告包布日俄与被告姜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布日俄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姜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武留柱、马明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尹燕青诉武留柱、马明山、马高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23年5月12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书》;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承包费103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赵春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海华诉赵春艳、李东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大羊与小羊共205只(价值6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通辽市亿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老何建筑器材租赁站诉通辽市亿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3)内0521民初3850号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租赁费人民币7515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李生祥:

本院受理原告杜三牛诉被告李生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2642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请求李生祥给付原告玉米款23000元)、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鲁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佳男诉被告鲁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材料款32000元整及利息4000元整。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薛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俊亮诉被告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薛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高俊亮偿还借款本金13.12万元及利息(以13.12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以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3.6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4元,由被告薛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刘紫茹:

本院在原告高广元与被告刘紫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505号民事上诉状【1、请求依法撤销(2023)内0602民初450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并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上诉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李志忠、刘文毅: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英诉被告李志忠、刘文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李志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玉英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1年10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5月26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023年5月27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刘文毅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29361.24元,由被告李志忠、刘文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折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宋月霞诉被告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宋月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原告宋月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李翠玲、刘小鹏: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翠玲、刘小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602民初740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101449.53元;二、判令二被告支付从2018年3月2日至2022年11月30日的利息损失19521.57元(101449.53为本金,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本息合计:120971.1元;三、判令二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01449.53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传票、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野:

本院受理原告杨杰诉被告刘彦涛、田野、王艳洪、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刘彦涛、被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300万元(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12月26日:3700万元×0.02×9.5=703万元,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700万元×0.02×7.5=105万元,2020年8月19日至2023年7月18日,700万元×0.01283×36=3233160元,利息共计11313160元、放弃8313160元);律师代理费10万元。本息及代理费合计:101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的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按LPR利率的4倍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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