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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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杜银忠、刘美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啸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1008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2022)内0105执1008号裁定书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秋实璟峯汇小区12号楼1单元1102室的执行,并依法解除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3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秋实璟峯汇12号楼1单元11层1102号房屋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纪俊与你承揽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3049号]一案中,周纪俊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苏冠珩、吕亦方、张瑞征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3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周纪俊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吕亦方、张瑞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纪俊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3049号]一案中,周纪俊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苏冠珩和你们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3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周纪俊的追加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吴栋、王玉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精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国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749号]一案中,申请人郭兴华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6)内0105执74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3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郭兴华为(2016)内0105执74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苗永志、高荣鑫: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4407号原告冯玲玲诉被告李文春、苗永志、第三人高荣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赵东华、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4688号原告内蒙古昆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东华、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李志学: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10941号原告王小龙诉被告李志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呼和: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10709号原告包江山诉被告呼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刘海瑞: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9993号原告闫霞诉被告刘海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内蒙古万兆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10704号原告内蒙古华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万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张才旺、郑斌:

本院受理原告杨发发诉被告张才旺、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斌、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张才旺、郑斌:

本院受理原告赵保保诉被告张才旺、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斌、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张如亮:

本院受理原告杜宝玉诉被告史建军、张如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杜宝玉对本院(2023)内0105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内蒙古川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纪锋诉被告内蒙古川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内蒙古川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35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白六月: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六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18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陈占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占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24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王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丰州路支行与被告王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70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王斯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斯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79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内蒙古如军商贸有限公司、王海军、酒泉希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褚福松: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苏智慧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如军商贸有限公司、王海军、酒泉希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褚福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恢227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拍卖褚福松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徐家沙梁村10号楼3单元2层西户房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雷海燕、崔永庆:

本院受理郑学清申请执行雷海燕、崔永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3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询价通知书、询价报告、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海燕、崔永庆银行存款人民币352769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拍卖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崔永庆(共有人郝敏)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嘉和国际3号楼1层2单元102号房产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张旺:

本院受理胡忠申请执行张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3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询价通知书、询价报告、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旺银行存款人民币741200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拍卖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张旺(共有人李国梅)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园西路231号电力设计院11号楼5层2单元10号房产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葛轶乾:

本院受理张忠诉你与张林春、巴彦淖尔市金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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