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59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福运、任二女:

本院受理单利军申请执行张福运、任二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4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询价通知书、询价报告、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福运、任二女银行存款人民币160960.12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拍卖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张福运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巨海城二区CD座C座1单元1201房产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张元元、王俊霞:

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申请执行张元元、王俊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2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询价通知书、询价报告、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元元、王俊霞银行存款人民币314028.87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拍卖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张元元、王俊霞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电力城北区青城上院住宅小区雅静苑3号楼1单元201房产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李艳斌: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你需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郭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史彦龙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你需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李伟峰:

本院受理原告齐志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闫振江: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花与被告闫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孙玉英、王永忠:

本院在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乌拉特中旗支行与孙玉英、王永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乌拉特中旗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向孙玉英、王永忠送达(2023)内0826执恢264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3)内0826执恢264号拍卖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腾房通知、腾房公告,对孙玉英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新建街房屋及土地(产权证号:蒙房权证杭锦后旗字第105021503143号)予以查封、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西楼辅拍机构办公室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孙玉英、王永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陕坝镇新建街房屋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孙玉英、王永忠于现场勘验后45日内来我院西楼辅拍机构办公室领取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异议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5日内可对报告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报告生效,并在报告生效后的5日内领取通知书、拍卖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次日在淘宝网进行拍卖,拍卖公告期30天,第31日为拍卖日,拍卖日结束的5日内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流拍公告,逾期视为送达。如需继续拍卖,孙玉英、王永忠在领取流拍公告的15日内,领取二拍通知书、拍卖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次日在淘宝网再次进行拍卖,拍卖公告期15天,第16日为拍卖日,拍卖日结束的5日内领取拍卖成交确书或者领取流拍公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再次流拍,在送达流拍公告后的30日内领取以物抵债裁定或者变卖裁定与变卖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需变卖,在送达孙玉英、王永忠变卖通知书的次日在淘宝网进行变卖,变卖竞拍周期为60日,在变卖结束后的30日内领领取变卖流拍公告或者变卖成交确认书或者以物抵债裁定,逾期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许誉芳、张华贵:

本院受理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誉芳、张华贵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24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许誉芳给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金93437.7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14日起以分期还款时间和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为止;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许誉芳抵押物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张华贵对案涉抵押物拍卖款项不足以偿还案涉贷款本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许誉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7日

董涛涛、白静、李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董涛涛、白静、李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王银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韩建君、韩柏林、王银花、韩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2023)内0502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韩建君、王银花、韩柏林、韩永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借款本金14989400.93元、截止至2015年4月15日的利息1083329.66元,合计16072730.59元(但应扣除其在通辽市天一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金额);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对被告韩建君提供抵押的坐落在东郊办事处三委南顺大街东顺30号房产(建筑面积1491.39平方米,房产证号通房权证字第108031316594号)及坐落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东郊一委土地【土地使用权面积6224.6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通国用(2009)第20120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578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负担2341.62元,由被告韩建君、王银花、韩柏林、韩永林负担118236.38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石根厚:

本院受理原告马乔霞与被告石根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4民初1215号】,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刘志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天云诉被告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21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刘维平、张晓东、巴彦淖尔市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中旗鼎益分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矗、柴贵荣与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中旗鼎益分公司、刘维平、李聪、张晓东、被申请追加人内蒙古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4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内蒙古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马旭:

本院受理原告李树峰诉被告马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马旭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李树峰借款本金300000元;二、驳回李树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6元,由马旭负担5800元,由李树峰自行负担6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刘维平、张晓东、巴彦淖尔市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中旗鼎益分公司:

关于申请人王矗、柴贵荣与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中旗鼎益分公司、刘维平、李聪、张晓东、被申请追加人内蒙古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案号(2023)内0824执异6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内蒙古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递交的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贾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贾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9月29日

时振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时振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9月29日

曾云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曾云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9月29日

贾睿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贾睿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9月29日

李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李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9月2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