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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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8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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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彦财:

本院受理原告陈忠峰诉被告马彦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56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何滨: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诉被告何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张连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赟宾诉被告张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购车款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杜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杜娜信用卡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娜在遗产继承份额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8月10日的借款本金177901.85元、罚息350.61元、复利0.1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杜娜在遗产继承份额内按照《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从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杜娜在遗产继承份额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律师费用133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王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刘创诉被告王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孙国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孙国芳信用卡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国芳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偿还截至2022年12月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14200元、利息9488.4元、罚息35078.83元、复利1747.59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孙国芳按照《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从2022年1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孙国芳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律师费用390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郭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爽、李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郭爽偿还原告代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偿还的贷款人民币144831.77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郭爽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分别以人民币4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计算至代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4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4日计算至代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9日计算至代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计算至代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17231.77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4日计算至代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3月20日违约金计人民币12266.77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郭爽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4、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李建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贵院判令原告对被告郭爽名下蒙DT2359号机动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郭爽、李建华承担。以上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160098.54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聂伟星:

本院受理原告曹秀兰诉被告李夺、张海军、第三人内蒙古金妈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武飞云、王玉香、呼永宽: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国鹏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武飞云、王玉香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苏国鹏货款287515元,以及支付从2023年5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苏国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12.72元,由被告武飞云、王玉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陈元长:

本院受理原告东胜区金鑫猪肉批发部诉被告陈元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猪肉款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231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牙克石市诚信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红运诉被告牙克石市诚信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782民初281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邢利军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牙克石市诚信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红运诉被告牙克石市诚信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过户义务,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七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张永奇:

本院受理原告兰熙鹏诉被告张永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0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姜杰、李洪伟: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姜杰、李洪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洪伟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71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11月20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包头市壹间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东诉被告包头市壹间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9日

杨东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杨东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9月29日

张荣臻、白春芬: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华与被告张荣臻、白春芬、荣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205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亚能辰光发电有限公司、新晟裕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杰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公司无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地无人,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亚能辰光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包头市杰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0000元,并给付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新晟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投标保证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亚能辰光发电有限公司、被告新晟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内蒙古新星物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财政局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30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杨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永盛华泰建材有限

责任公司(下称永盛华泰建材公司)与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河南派普集团公司)、被告连威、被告张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小平给付内蒙古永盛华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89564.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内蒙古永盛华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43元,由杨小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综合审判庭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内蒙古百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姚小雷诉被告土默特左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第三人内蒙古百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行为-案,本院依法作出案号为:(2023)内0121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现被告土默特左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内0121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全部由被上诉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9办公室领取行政上诉状,逾期将依法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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