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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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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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威:

本院受理原告郭俊平与被告张威、第三人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行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张威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威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协助原告郭俊平办理金川开发区公园仰山小区21号楼2单元1301室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7日

刘重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刘重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刘重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54349.9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该利息以54349.9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刘重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2834.51元;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8元,由刘重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7日

郝飞、范国祥、杨婷: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郝飞、范国祥、杨婷、赵小东、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5901号、590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述两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30分、17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呼二子:

本院受理原告李爱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崔晓雄、张改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赵娜: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郭刚:

本院受理原告武刚诉被告高波、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责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2、责令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2015年7月16日至2022年10月8日共计86个月,依据月利息0.9%计算,300000×0.9%×86=232200元。合计本息:532200元。(直至诉讼之日起至本息还清为止,不再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李三红:

本院受理原告安军与被告李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50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三红向原告安军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从2021年12月1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3.85%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二、驳回原告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1.52元,由被告李三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马红飞、武德虎:

本院受理原告孟祥荣诉被告四子王旗汇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兰天全、王贵英、贺相如、兰天云、马红飞、范军、武德虎、兰智慧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5室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梁靖:

本院受理原告刘振国诉被告梁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首付款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闫卫新:

本院受理原告侯振林诉被告闫卫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二、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张树森:

本院受理原告岑梅与被告张树森、马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53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张莉、张永旺:

本院受理原告邢慧枝诉被告张莉、张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271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祁勇胜:

本院受理原告闫美平与被告祁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辛学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海文、辛学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姚海文、辛学丽偿还原告代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偿还的贷款人民币82100.97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姚海文、辛学丽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分别以人民币809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6日计算至代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74010.97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3日计算至代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3月20日违约金计人民币1707.69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姚海文、辛学丽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4、请求贵院判令原告对被告姚海文名下蒙DER161号机动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姚海文、辛学丽承担。(以上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86808.66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胡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胡波偿还原告代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偿还的贷款人民币56449.02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胡波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分别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计算至代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46449.0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计算至代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3月20日违约金计人民币16564.52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胡波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4、请求贵院判令原告对被告胡波名下蒙A896EJ号机动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胡波承担。(以上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76013.54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齐红雨诉被告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齐红雨支付劳务费30000元,并以尚欠劳务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自2023年2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齐红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包头市壹间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窦星耀诉被告包头市壹间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关康娇: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殷小虎、关康娇、白雅卿、何琦、高晓宇、李敏峰,(2023)内0125民初124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关康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武来勇、王秀莲:

本院受理原告郝志敏与被告武来勇、王秀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4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来勇、王秀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郝志敏垫付款199433.62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9月24日起按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4.7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4元,由被告武来勇、王秀莲负担。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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