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亚梅:
原告孙海峰与披告冯亚梅、李志、张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冯亚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海峰欠款300000元。二、被告李志、张占军对原告借款300000元的偿还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孙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5800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冯亚梅、李志、张占军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姜富军、杨丽红:
本院受理原告魏福佳诉你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答辩、举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庭B206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刘润兵:
本院受理原告曹祖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826民初320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3日
朱磊:
本院受理原告邢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826民初249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3日
贺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3日
刘瑞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远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杨振龙:
本院受理(2018)内0502民初6093号原告王洪生诉被告杨振龙买卖合间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振龙给付原告王洪生材料款1344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王洪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元,由被告杨振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3日
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的申请人武圣轩申请宣告窦燕失踪一案,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窦燕,女,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不详,原住址不详,系申请人武圣轩的母亲。2010年初窦燕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武圣轩申请宣告窦燕失踪后,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登报发出寻找窦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窦燕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窦燕下落不明满二年,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武圣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窦燕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宣告窦燕为失踪人。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3日
吴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聂秀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建平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聂秀花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利率24%计息,从2014年11月1日算起直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截止2017年11月1日利息为108000元);二、驳回原告聂秀花要求被告吴二牛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被告吴建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邢小东:
本院受理原告邢毅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及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张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杨宝成摩托车修理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张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杨宝成摩托车修理部欠款本金58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张永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