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
本院受理原告赵英华、胜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锡林浩特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朝鲁门、色登、娜日苏、李志勇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5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锡林郭勒盟蒙德源肉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贾林、贾斌、贠贵军、武新亮、郭建军、李清、贾永猛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5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田杰、马早霞、杨勇、马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田杰、马早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罚息26773.7元、复利1712.24元,本息合计228485.94元,并支付从2018年7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月利率7.3554‰计算);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鄂尔多斯市东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海军、刘云、温春、杨振冈、张平元、杜红兵、布仁吉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苏雅馨、苏军、李红丽、张继伟、丁小鹿: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贷款人)诉被告苏雅馨、苏军、李红丽、杨文珍、王文、李玉环、张继伟、丁小鹿、敖贵峰、李俊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505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樊志刚、党凤娥、邬成义、代国军、郭建军、王海龙、李海斌、刘军、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嘉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樊志刚、党凤娥、邬成义、黄卫星、鲁金铠、代国军、燕飞明、崔永飞、郭建军、李海斌、王海龙、刘军、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嘉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贷款的本息共计8629250元,并支付从2018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利息按垫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三点五计算);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刘虎、罗光: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高军、罗海燕、刘虎、王银喜、何金桥、罗光、闫肃、达拉特旗星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高军、罗海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陈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决主要内容:被告陈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鄂尔多斯市世纪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赵九、鄂尔多斯市世纪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赵金霞、王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九立即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44604.74元,及支付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的利息860.96元、逾期罚息7314.15元、复利762.02元,共计53541.87元,及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贷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50%)。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九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蒙KZF528,车架号:LVGDC46AXCG412063,发动机号:H128882)拍卖、变卖的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世纪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赵金霞、王喜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1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赵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彩霞诉被告赵飞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异议申请书。裁定书内容:中止执行被执行人赵飞在鄂尔多斯市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执有的2.87%的股份。执行申请书内容:依法裁定纠正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行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法执字第340号、(2013)依法执字第826号、(2013)依法执字第825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申请人的1000万元股权,并解除对申请人1000万元股权的查封措施。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杨埃利:
本院受理原告贾丑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截止2018年7月6日的利息113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8年7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以本金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主楼21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鄂尔多斯市百家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艾马格蒙特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5959元及从2018年7月24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主楼30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郝挨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祁俊女诉被告郝挨荣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621民初48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雷明婧、赵瑞龙:
本院于2018年6月5日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达拉特旗金信环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大鸿钢构彩板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0477-5186389)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雷香香:
本院受理原告燕茂荣诉被告雷香香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5.4万元,之后利息直至给付之日按2%计算。2、被告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依法承担)、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王惠超:
本院受理原告高福正诉你与田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464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王瑞光:
本院受理原告侯跃平与被告王美升、赵景祥、张海鹰、王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王瑞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侯跃平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53.1万元。二、驳回原告侯跃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3日
周玉翠:
本院受理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保全周玉翠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8)内0602财保第37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周玉翠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林场街3号伊泰华府C区5号楼1单元1702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09021506406),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1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3日
王建平、马震、高志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1、被告王建平返还王永宽借款本金200万元和支付从2009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利息4250666.67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2%计算),被告马震、高志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保全裁定(主要内容为:对高志军持有的阿拉善盟恒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400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对马震持有的阿拉善盟恒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400万元的股权予以轮候冻结,对王建平持有的阿拉善盟恒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1200万元的股权予以轮候冻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保全裁定复议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233)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3日
韩军:
本院受理王建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军偿还原告王建平借款本金215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714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团队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カ。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3日
通辽市天牛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被告通辽市天牛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科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牛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3日
郭二明:
本院受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与内蒙古明跃远航物流有限公司、马齐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内蒙古明跃远航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4250元;2、判令被告内蒙古明跃远航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借款本金、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共计134800元;3、判令被告马齐全、郭二明对被告内蒙古明跃远航物流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