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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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吴长江:

本院受理原告张京越诉被告吴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高志彪、高占年、内蒙古柏岭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诉被告高志彪、高占年、内蒙古柏岭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曾晨光诉被告向东、第三人智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石云丽:

本院受理原告杜香枝诉被告石云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何鹏:

本院受理原告杜鑫诉被告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李文军、蒙哥:

本院受理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文军、蒙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宝祥、梅兰:

我院受理的沙日嘎诉宝祥、梅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沙日嘎申请对宝祥购买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卓然京都11号楼2单元502室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姜玉成、王梅荣:

我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泉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姜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泉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王梅荣、姜玉成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青城华府小区A号楼4层2-401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王龙:

本院受理原告潘桂梅诉王龙、第三人巴彦淖尔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李斌: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42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于有水、郝丽霞:

本院在执行王翠娥申请执行于有水、郝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内0802执11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逾期不履行、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个人为10万元以下),同时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丁顺清:

本院在执行任文光申请执行丁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内0802执9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逾期不履行、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个人为10万元以下),同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李军:

本院受理马金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军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马金保借款1.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梁海平:

本院在执行朱桂荣申请执行梁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18)内0602执恢1886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1886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小刚申请诉前保全你公司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8)内0602财保第38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康雅欣商住小区5号楼1单元1003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1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付资元:

本院在涂春涛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鄂中博房地估字[2018]第9-008号评估报告、依法评估了你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区绿都花庭10-4号商业,评估价为:639618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領取上述评告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吴平:

本院在执行李军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8)内0602执29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8)内0602执2966号限制消费令;3、(2018)内0602执29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4、(2018)内0602执29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5、(2018)内0602执296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6、(2018)内0602执296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扣划)。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温润兰:

本院在执行王兴波申请执行温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18)内0602执恢2060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2060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张令坤: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给付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物业费14662元,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电梯费3360元,以上共计18022元;2、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入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刘芸、郭庆义:

本院受理杜金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杜金莲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款80132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从2017年12月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王文清、徐莉:

本院受理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王文清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本院(2018)内0602财保第3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文清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林场街3号伊泰华府C区6号楼1单元301号房产一处(合同编号:2010-0006772),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1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3日

南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胡海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南志军偿还原告胡海燕借款44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カ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李桂莲(连):

本院在执行东胜区三联汽车维修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7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你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BZ779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的权属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东胜区三联汽车维修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请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3日

奇晓丽:

本院在执行东胜区三联汽车维修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715号之ニ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你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V9039号宝马牌汽车的权属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东胜区三联汽车维修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请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3日雷子俊、张自平:

本院受理原告苏秀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雷子俊、张自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苏秀芳借款本金20万元及2015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案件受理费2906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雷子俊、张自平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3日

李广军、李雁飞、孟四和:

原告苏金忠与被告李广军、李雁飞、孟四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广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苏金忠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2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雁飞、孟四和对被告李广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雁飞、孟四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广军追偿。案件受理费22870元,由被告李广军、李雁飞、孟四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4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3日

李娅杰:

本院受理原告刘翠英诉李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87000元及利息(暂从2017年1月13日计至2017年9月13日,实际以执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赛乌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阿拉腾巴根诉被告赛乌力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送达(2017)内2526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赛乌力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阿拉腾巴根受损车辆拖板费300.00元、维修费7,500.00元、检测费320.00元、误工费(停运损失)6,748.42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赛乌力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于志军:

本院受理王晨刚与于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志军给付原告王晨刚欠款16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0月15日至付清之日,每年按30000元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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