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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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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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国、王永花、张梓国: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府街分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249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们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李新雪:

原告王占海与被告李新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被告李新雪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李新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占海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占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元,由被告李新雪负担405元,由原告王占海负担45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6日

张行用、周润仙、冯利青、田林喜、杨仙花:

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行用、周润仙、杨海峰、冯利青、杨俊海、刘利霞、田林喜、杨仙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张行用、周润仙、冯利青、田林喜、杨仙花因经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一、被告张行用、周润仙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000元及相应利息¥13524.02元,本息合计¥62524.0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4月21日,自2023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为准)。二、被告杨海峰及其配偶冯利青、杨俊海及其配偶刘利霞、田林喜及其配偶杨仙花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8日,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行用、周润仙签订《授信合同》,授信额度为¥100000.00元,到期日为2022年1月15日;2019年1月18日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峰及其配偶冯利青、杨俊海及其配偶刘利霞、田林喜及其配偶杨仙花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杨海峰及其配偶冯利青、杨俊海及其配偶刘利霞、田林喜及其配偶杨仙花为被告张行用,周润仙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到期日为2021年1月15日,于2020年7月9日,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行用、周润仙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被告张行用、周润仙向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贷款¥50,0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62499‰,逾期后利息为借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五十,到期日为2021年7月8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上述被告相互推诿,不予归还。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6日

王晔、王玉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晔、王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3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邵文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乔伟与被告邵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邵文强向原告乔伟偿还借款本金225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邵文强以4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3日起按照(202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照(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照(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按照(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9日起按照(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向原告乔伟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邵文强以85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202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按照(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1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按照(202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7日起按照(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85,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0日起按照(202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按照(202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6,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4日起按照(202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按照(202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7日起按照(202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按照(202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4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按照(202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按照(2021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按照(202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9日起按照(202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乔伟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邵文强以670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3日起按照(2023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乔伟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乔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王吉园: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59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阎小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阎小波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截止至2023年3月31日的借款本金658572.23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应收未收利息合计为800.5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阎小波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阎小波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用165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吴浩然:

本院受理原告梁川诉被告吴浩然、涂士刚,第三人内蒙古广发众信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内蒙古耀才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岳彩云、赵德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丰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耀才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丰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岳彩云、赵德志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5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第三人岳彩云为(2023)内0102执1585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岳彩云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冯丰履行新劳仲裁字[2022]45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内蒙古耀才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岳彩云、赵德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佳妮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耀才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佳妮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岳彩云、赵德志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5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第三人岳彩云为(2023)内0102执1602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岳彩云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佳妮履行新劳仲裁字[2022]45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路鑫:

本院受理原告谭浩辰诉被告路鑫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3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000元(急诊、门诊、核酸、复查)、交通费300元。二、护理费7546元(154元×49天)、营养费4900元、二次手术费4500元(第一次手术费用的50%)、后续治疗费3000元。以上费用合计29246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新城区交警队113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新城区建忠洁具经销部、尉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华通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城区建忠洁具经销部、尉建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被告新城区建忠洁具经销部、尉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华通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1250元,违约金13125元,律师费11962元,共计156337元。如果被告新城区建忠洁具经销部、尉建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714元、保全费1301.68元(原告内蒙古华通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新城区建忠洁具经销部、尉建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和林格尔县蒙仓农业有限公司、杨小龙、郭翠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万森农林牧有限公司、张开世、郭鹏诉被告和林格尔县蒙仓农业有限公司、杨小龙、郭翠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和林格尔县蒙仓农业有限公司、杨小龙、郭翠英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366号案件的变更诉请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9月26日

郝莉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郝莉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2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将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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