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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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5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乔乐、王瑛、乔龙: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博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乔乐、王瑛、乔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乔乐、王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巴彦淖尔市博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4400元及利息(以1344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8年9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止,从2018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驳回原告巴彦淖尔市博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葛鹏程: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额尔墩、韩晓红诉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林权流转合同》、确认林地为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6日

王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与被告王金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金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代偿款51831.65元、保费7553.85元,合计59385.5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6日

葛鹏程: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巴木拉、吴秀英诉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将涉案林地过户到原告名下;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6日

葛鹏程: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玉庭诉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将涉案林地过户到原告名下;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6日

葛鹏程: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丁柱、包春杰诉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将涉案林地过户到原告名下;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6日

何红玉:

本院受理原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何红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何红玉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垫付的理赔款9415元;二、驳回原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邹德才:

本院受理原告宋国柱与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人民政府、第三人邹德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第三人邹德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宋国柱代偿款58182元;二、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人民政府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宋国柱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6日

高娃: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216号原告乌仁格斯尔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内0521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乌仁格斯尔建房款3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25元,由被告高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6日

王飞、王二宽:

本院受理原告尚文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二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尚文光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按2%计算);二、被告王二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尚文光借款本金40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26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王飞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58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于长水、菅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杨晓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菅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杨晓荣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68000元(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6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被告菅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杨晓荣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39.5元,由被告菅美玲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鄂尔多斯市宇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昊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邵正淑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宇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昊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地下室漏水水淹修复费10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维修污水井、给水井、消防井的维修费用30000元;3、本案诉讼费以及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吕学光: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家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学光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吕学光向原告鄂尔多斯市家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4335元及违约金2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吕学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孟四和:

本院受理原告李亚飞、高瑞、温占和诉被告孟四和、刘召军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67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煤矿转让产生的税金及滞纳金6947481.83元(按照税金及滞纳金总额12631785.15元*55%计算);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税金及滞纳金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6947481.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18(民二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石蚊小:

本院受理原告冯昌义与被告石蚊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21年8月11日收走救心菜所欠菜款4100元整;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2021年10月12日违约所造成救心菜腐烂所造成的损失4100元整;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22年6月份被告未收走救心菜所造成损失4100元整;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22年8月份被告未收走救心菜所造成损失4100元整;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22年10月份被告未收走救心菜所造成损失4100元整;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共计1000元整。合计:21500元整;7、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冀辉、王国荣、鄂尔多斯市九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乌云嘎诉被告冀辉、王国荣、鄂尔多斯市九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8381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83039.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辅助器械费用1946元、伤残赔偿金296288元、误工费41223.6元、护理费13741.2元、营养费9000元、精神抚慰金9600元、交通费2500元、住宿费3360元、鉴定费用3250元,共计468448.01元;二、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王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爱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内蒙古凯峰建筑有限公司、杨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荣娟诉被告内蒙古凯峰建筑有限公司、杨宏、杨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作出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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