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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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5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曾杰诉被告刘志明、刘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82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杰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18262元,合计48262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8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3万元计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曾杰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109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刘志明负担1219元,原告曾杰负担7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张永旺:

本院受理原告董文博诉被告张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永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直至归还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852元),共计10852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交通费、误工费共计2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王福瑞、张永强:

原告郭艳芳、李天龙诉王福瑞、张永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张慧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慧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2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将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9月26日

高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高胜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将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9月26日

李长义、李三林:

原告张文利与被告李长义、李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被告李长义、李三林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李长义、李三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文利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37642元,合计人民币87642元。二、驳回原告张文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被告李长义、李三林负担1998元,由原告张文利负担12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周建军:

本院对聂鲜梨诉周建军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朱学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学红、王海荣、单红梅、杭锦后旗宏祥农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张钧:

本院在执行邢智兵申请执行张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2023)内0826执恢439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19)内0826执10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内0826执恢4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钧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杨庄南里66号楼13层3单元1303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X京房权证通字第1109835号)予以查封、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一楼北电梯对正诉前调解室公开电子摇号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达上述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验后第15日来我院领取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异议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并通知你于领取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异议通知书五日后来我院领取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我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白德柱:

本院受理原告孙朝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邵洪良:

本院受理原告孙朝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王副充、乔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精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2751号]一案中,申请人李文义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其为(2023)内0105执275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2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李文义为(2023)内0105执275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内蒙古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执异29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伟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恢217号]一案中,案外人王培培请求本院依法立即中止执行,并解封返还案外人的财产:京州国际城西区A7-1-2903号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3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辛集市南区文昌路东侧、农贸街南侧京州国际城西区(幸福城)A7-1-2903号房屋及对应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范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范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范艳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邸明晶: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8755号原告萨日娜诉被告邸明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闫文旭: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9942号原告金月琴诉被告闫文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宋世飞: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10252号原告胡安龙诉被告宋世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乌妮日其其格、乌日根塔拉: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4977号原告刘艳峰诉被告乌妮日其其格、乌日根塔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唐晓娜、张春雪、陈明: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唐晓娜、张春雪、陈明、高长海、郑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000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李胜亮、宋翔琴: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胜亮、宋翔琴、郝晶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006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李巧娥、李霞、高锦峰、陈利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巧娥、白福军、李霞、高锦峰、陈利峰、邓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165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包瑷琪、李梓萍: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包瑷琪、李梓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39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俞美健、张春雷、朵莉莉、王燕琴、王荣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高新银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沼潭东路支行与被告俞美健、张春雷、朵莉莉、王燕琴、王荣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让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309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解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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