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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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5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瑷琪: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包瑷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39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何军、杜鹃:

本院受理孙芳申请执行何军、杜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4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姜红霞:

本院受理郭润成与郭占峰、姜红霞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66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查封姜红霞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远经二路秋实第一城东区5号楼1单元3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3年8月25日至2026年8月25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内蒙古盛世和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盛世和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45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上海毛金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利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玉泉区安鑫建筑材料租赁站、上海毛金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37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于瑾:

本院受理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马春祥、李侠、于瑾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4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刘树东、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树东、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36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抵顶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任宏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支公司诉被告任宏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6日

郝素英:

本院受理原告西小荣与被告郝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郝素英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郝素英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给付偿还原告西小荣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34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9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郝素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6日

窦续、王立国: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府街分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249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6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高山诉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安学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因原告李高山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事项如下:请求依法对案涉泰和熙地小区第3幢1单元303房屋(包含防盗门,全屋窗户和玻璃,全屋墙面,全屋地面,全屋水路改造铺设,全屋吊顶,全屋储物柜,卫生间内洗漱池、马桶、热水器,卫生间瓷砖墙面,厨房内抽油烟机、煤气灶、橱柜、洗碗池、大理石面,煤气入网,厨房推拉门,屋内三个门,全屋五个灯,全屋墙壁开关及插座,阳台地面,贴砖墙面,吊顶)装修款进行鉴定。现依法通知,请你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上午9时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楼303室参与选择专业机构,逾期未到,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不影响鉴定程序的进行,并定于2023年11月2日上午10时30分在泰和熙地小区第3幢1单元303房屋(包含防盗门,全屋窗户和玻璃,全屋墙面,全屋地面,全屋水路改造铺设,全屋吊顶,全屋储物柜,卫生间内洗漱池、马桶、热水器,卫生间瓷砖墙面,厨房内抽油烟机、煤气灶、橱柜洗碗池、大理石面,煤气入网,厨房推拉门,屋内三个门,全屋五个灯,全屋墙壁开关及插座,阳台地面,贴砖墙面,吊顶)进行现场勘验,请你公司派员准时参加,逾期未到,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6日

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巴特尔、郝智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6日

内蒙古大象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乌海市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大象空间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内蒙古大象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乌海市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乌海市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9月26日

王俊刚、张光、丁润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刘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土默特右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春、马雯、内蒙古坤鹏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土默特右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春、马雯、内蒙古坤鹏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土默特右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春、马雯、内蒙古坤鹏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土默特右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春、马雯、内蒙古坤鹏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土默特右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上默特右旗玉龙农业专业合作社、内蒙古古顺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土默特右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玉龙农业专业合作社、内蒙古古顺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土默特右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陆玉龙、陈其满、内蒙古古顺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土默特右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陆玉龙、陈其满、内蒙古古顺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白银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山诉白银成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白银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金山代为偿还的18000元;二、被告白银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金山以未偿还欠款1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2年1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1日

宝音敖:

本院受理原告沙仁高娃诉宝音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宝音敖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沙仁高娃四笔借款本金18894元(9240元+2355元+6853元+446元);二、被告宝音敖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沙仁高娃借款利息3717.38元[1870.50元(18894元×0.003元×33个月,2017年1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1846.88元(18894元×年利率3.45%÷12个月×34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6月20日止)];三、驳回原告沙仁高娃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1日

马俊昌:

本院受理原告杜海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马俊昌给付原告杜海名欠款本金69437.5元;2、被告马俊昌支付原告杜海名自2008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4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上第一、二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3、驳回原告杜海名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被告马俊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李东:

本院受理原告吴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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