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融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海一得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融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欣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闻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5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融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欣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闻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3520.75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史喜贵、刘妙兰:
本院受理杨秀娥申请执行你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5327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许庆军:
本院受理张米小、郑俊瑞、周花眼、张哲、赵旭诉曹赛、许庆军、董月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732号】,现已审理终结,但因董月爱对(2021)内0121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依法受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立案庭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2日
任志强、李京秀: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张洪江、王军、秦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782民初2440号及2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分别给付原告209999.23元、315253.07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3年9月22日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烨隆矿业有限公司、固阳县天和建材城有限公司、陈然姿、温慧峰、穆祁顺、翟俊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烨隆矿业有限公司、固阳县天和建材城有限公司、陈然姿、温慧峰、穆祁顺、翟俊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王俊刚、张光、丁润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刘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胡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利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2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陈宏军:
本院受理刘春祥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64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张俊清:
本院受理原告黄补在诉被告张俊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俊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黄补在彩礼20000元;二、驳回原告黄补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黄补在负担400元,被告张俊清负担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2日
王森浩: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与王森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与王森浩银行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24执恢371号、(2023)内0624执恢37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提取)、结案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