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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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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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马青云诉韩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张慧:

本院受理的卢建平诉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卢建平对本院作出的(2023)内0125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以及(2023)内0125民初8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及(2023)内0125民初811号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李刚刚、刘平平、杨义军、孙秀林: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蒙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刚刚、刘平平、杨义军、孙秀林、李志强、孟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郝永刚、亢占江、王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蒙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永刚、亢占江、王海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9月22日

李俊青、刘兴凤、李俊平、黄双卫: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蒙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青、刘兴凤、李俊平、黄卫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9月22日

庄文科、杨丽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果果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351号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2日

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挨贵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赵挨贵称,其与被申请人赵旭系父子关系。赵旭(男,199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50121199312293510),于2016年7月4日至14日,在参加喀什大学组织学习在库车市阿格乡大龙池森林公园考察时失踪,今已下落不明满6年以上,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赵旭死亡。下落不明人赵旭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赵旭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赵旭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赵旭情况向本院报告。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2日

陈有科:

本院受理原告刘明召诉被告你(陈有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10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利息为133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吕龙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保柱诉被告你(吕龙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吕龙龙向原告李保柱支付混凝土款124351元;二、判令被告吕龙龙向原告李保柱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暂计为29182.33元,以及从2023年4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243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三、判令被告吕龙龙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四、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吕龙龙负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2日

赵和忠:

本院受理原告李才元与被告赵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赵和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赵和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才元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18867.12元,共计人民币38867.12元;二、驳回原告李才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元,由被告赵和忠负担788元,由原告李才元负担7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2日

王欢: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多次打电话给你、多次邮寄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卡号为5229641514385884信用卡欠款本金75087.1元,利息85579.49元,违约金1240.26元,分期手续费431.28元等共计162338.13元(暂计至2023年3月27日);2、从2023年3月27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费用按客户协议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公告费等各类实际支付的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7月1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5229641514385884,至2023年3月27日该信用卡发生欠款共计162338.1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全额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杨丑、何爱荣、何遇、王艳: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思琴、杨丑、何爱荣、何遇、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5977号、5981号、598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述三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时30分、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董月清、董进文: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张桂云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董进文、董月清:

本院受理(2023)内0929民初1608号原告薛彦旺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即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孟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永强、孙新元、王雪峰、郝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929民初1445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即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杨扬、孙涛、北京煜宏星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扬、孙涛、北京煜宏星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1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内蒙古懋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文春、高燕:

本院受理孔令仁申请执行内蒙古懋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文春、高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5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张润喜、刘成仙:

本院受理刘利申请执行张润喜、刘成仙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2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内蒙古农牧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雪梅申请执行内蒙古农牧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0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王飞、王小红、唐小雨、王江:

本院受理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王飞、王小红、唐小雨、王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7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陈先红: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乾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徐安元、陈先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0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宋永祥、宋守德:

本院受理申剑申请执行宋永祥、宋守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4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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