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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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志钢、林桂萍: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营信用社与被告杨志钢、林桂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杨志钢、林桂萍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杨志钢、林桂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营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9999.28元及利息(从2019年4月10日计算至2023年4月2日为19128.66元,从2023年4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1.3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8元,由被告杨志钢、林桂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2日

侯永威、林宝音: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营信用社与被告侯永威、林宝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侯永威、林宝音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侯永威、林宝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营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9年4月12日计算至2023年4月1日为20652.76元,从2023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1.3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6元,由被告侯永威、林宝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2日

孙富提:

原告李晓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经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3万元。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20800元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四、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07794元。五、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2万元银行贷款由被告承担。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左右,原被告通过快手平台认识,2021年1月21日登记结婚。从认识到结婚共1月左右,双方互不了解,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在认识原告四五天后就以换车为由要求原告借5万元给被告,且被告系再婚,有一个女儿18岁,婚前婚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共计13万元。婚后被告与原告只相处了半月左右就不知所踪,也不将居住地址告诉原告,二人从此未在一起居住,且高额彩礼已经导致原告家庭负债累累,生活特别困难。因此,被告应当将13万元彩礼返还给原告。2020年认识至今,被告以需要做生意、工地发生人员伤亡、买房,还车贷,出车祸,缺生活费为由,多次向原告索要钱财,不给就用各种理由威胁原告去家里闹事或者逼原告离婚,不想联系时就将原告拉黑,需要钱时就恢复微信,原告多次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方式向被告转款共计30多万元,因此原告欠下20800万元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2022年原告向贵院起诉离婚-次,现判决已生效,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综上,原、被告虽然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增加后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今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蒙DT353Z的汽车一辆,价值10万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起诉后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蒙DT353Z的奥迪牌汽车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望贵院批准为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2日

杨秀梅、李润喜、任志军、王小燕、韩德俊、云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卓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秀梅、被告李润喜、被告任志军、被告王小燕、被告韩德俊、被告云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内蒙古情未了食品有限公司、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吴淑琴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情未了食品有限公司、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执恢81号执行裁定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马磊: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平诉被告马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6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马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刘海平支付材料款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马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芦丹、周旭峰: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芦丹、周旭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602民初71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垫付款49828.27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垫付款期间的利息17890.7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为17890.72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3日,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传票、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鄂尔多斯市弘丰典当有限公司、鲍赟:

本院在原告张植军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弘丰典当有限公司、鲍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本院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8056号民事判决书{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84.51(71.64+13.07)万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6月21日,此后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计付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王海涌:

原告嘎尔迪诉被告王海涌、杨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122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王海涌于202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4000元及利息106000元,共计300000元;二、若被告王海涌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偿还全部款项,则被告王海涌须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4000元、利息415367元及以194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4.6%)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杨润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共计4964.84元,由被告王海涌、杨润成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调解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李海军: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兴、郭萱、李维平、罗俊、王永革、高丽霞、李永胜、代瑞、李海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3)内0602执恢143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海军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铁西团结路4号街坊6号楼12层1201号房产(产权证号:109021211061;建筑面积:735.53㎡);东胜区铁西团结路4号街坊6号楼11层1101号房产(产权证号:109021210952;建筑面积:735.53㎡)房产二处;2、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估价报告,该报告确定东胜区铁西团结路4号街坊6号楼12层1201号房产一处单价平均值为6555元,房屋参考总价为4821399元;东胜区铁西团结路4号街坊6号楼11层1101号房产单价平均值为6523元,房屋参考总价为4797862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网络询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王进喜: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王进喜保险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保险费4916.57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巴日斯、乌云恒:

本院受理原告田强诉被告巴日斯、乌云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78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巴日斯、乌云恒向原告田强偿还借款本金13825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巴日斯、乌云恒向原告田强支付利息217699元(见利息计算表);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巴日斯、乌云恒向原告田强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382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6%计算);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巴日斯、乌云恒负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杨玉辉:

本院受理原告白羽诉被告杨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杨玉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羽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1。以借款本金1万元为基数,从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计算利息为23200元;2。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计算利息为143933元;3。以借款本金11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计算利息为58484元;4。以借款本金11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之日(即2023年4月12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6334.26元,由被告杨玉辉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李臣、柳清春: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志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5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李臣、柳清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立志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2018年2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银行贷款最低年利率13.8%计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6.00元、公告费400.00元,合计726.00元,由被告李臣、柳清春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王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于宝库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国伟给付原告于宝库运费款216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被告王国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胡新宁、杨臻卿:

本院对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胡新宁、杨臻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15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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