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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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4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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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虎: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4113号原告陈连所诉被告白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白虎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2、要求被告白虎支付利息6180元;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白虎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2日

樊振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宪忠与被告樊振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樊振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金宪忠欠款413231元,支付利息16529.24,并支付自2023年4月15日起以未给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樊振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金宪忠律师代理费25000元。案件受理费8122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樊振坤负担。(2023)内0502民初42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樊振坤所有的车牌号为蒙G83686号别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蒙GF0000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保全价值200000元。查封期限2年,自采取查封措施之日起算。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设定权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李艳春: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两信用社与被告李艳春、满富乐、满千宽、马爱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艳春、满富乐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两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截至2021年3月31日,尚欠逾期利息25138.03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为13.0624995‰,从2021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满千宽、马爱仙对上述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艳春、满富乐追偿。案件受理费3344元,由被告李艳春、满富乐、满千宽、马爱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2日

李晋、鞠萍、马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车款465643.36元,支付违约金60000元;2、判令被告马向东向被告李晋、鞠萍应付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张楠:

本院受理原告魏鹃诉被告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23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林青松、吕仝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林青松、吕仝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青松、吕仝英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23年3月1日的欠款本金851507.22元,利息70103.02元,罚息8845.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林青松、吕仝英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从2023年3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三、被告林青松、吕仝英不能偿还上述款项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享有对抵押物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139号将军花园7号楼A号楼6层A单元东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陈静:

本院受理原告李宜璋诉被告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5268.16元(按照支付借款时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计息,即本金3万元从2022年8月30日起暂计至2023年4月11日,利息暂计2737.5元;本金2万元从2022年9月13日暂计至2023年4月11日,利息暂计1711.44元;本金1万元从2022年9月22日暂计至2023年4月11日,利息暂计819.22元。实际利息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合计:65268.16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内蒙古旭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谷小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义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旭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义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谷小培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5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第三人谷小培为(2023)内0102执2654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谷小培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冯义厦行(2022)内0102民初106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李洋:

本院受理边建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50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张献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玉清与被告张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献华向原告于玉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献华以人民币6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9日起按照(202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于玉清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于玉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泽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36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当期的LPR3.45%支付利息至付清所欠工程款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函等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王庆军、董萍:

本院受理原告苏平诉被告王庆军、董萍、尹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5万无为基数,自2014年3月17日按照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闫安:

本院受理原告石琦诉被告闫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万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白佳林诉被告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白佳林购买超市购物卡款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韩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鸿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韩起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鸿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本息5935.28元,并从起诉之日即2023年2月1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贾艳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勾纪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44000元(24000元+20000元)、利息84360元,本息合计12836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从2023年8月22日起,以欠款本金4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5%计算利息,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2日

马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赊购渣石水泥款本息合计14195元【欠款8500元,利息5695元(67个月×8500元×0.01,2018年1月14日至2023年8月14日)】;2、要求被告从2023年8月15日起以欠款本金8500元为基数,按月利一分计算利息到给付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2日

丁亮、郭婷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至法院: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丁亮、郭婷婷偿还在图布信苏木信用社借款本金55000元,利息59160.50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5月4日),本息合计114160.50元;二、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55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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