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哈斯高娃、付文甲、杨红霞、吉亚图、巴彦淖尔市安达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闫海生诉王敏、哈斯高娃、付文甲、杨红霞、吉亚图、巴彦淖尔市安达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临民初字第3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敏、哈斯高娃、付文甲、杨红霞、吉亚图共同偿还原告闫海生借款1000000元,并从2013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已支付的120000元应予核减;二、被告巴彦淖尔市安达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0元,由被告王敏、哈斯高娃、付文甲、杨红霞、吉亚图负担7035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启动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通知你们,我将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及相应的抵押担保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彭博,由你们直接向受让人彭博履行上述义务。
债权转让人:闫海生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