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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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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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

本院受理金桥开发区如园烟酒经销店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580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失信决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王天祥、米俊梅:

本院受理刘报胜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705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失信决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张利俊:

本院受理张福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704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失信决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任绪龙:

本院受理曹瑞申请执行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711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失信决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樊金红:

本院受理樊铭申请执行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739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失信决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颉建华:

本院受理蔚三毛申请执行你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741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失信决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王卫国:

本院受理于静霞申请执行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742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失信决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内蒙古尚语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高勇刚申请执行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755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失信决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内蒙古英之辅语言培训学校:

本院受理关蕊申请执行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4952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失信决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杜金龙:

本院受理卢彦利申请执行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034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失信决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宋永明:

本院受理王世才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041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失信决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邬俊平、白艳雄:

本院受理邬美文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044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失信决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孟润金、崔俊俊:

本院受理池玉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054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失信决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祁老威:

本院受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第一车辆服务中心申请执行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063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失信决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内蒙古锐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马佳丽申请执行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072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失信决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魏晨晶: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魏晨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7954.65.00元,利息23993.60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2月9日),本息合计:71948.25元;二、被告魏晨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23年2月10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867‰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齐英辉: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齐英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2221.45元,已到期利息:26711.27元,逾期部分罚息124892.98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29日)逾期部分本利合计:283825.70元;二、被告齐英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22年6月30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015‰计算的利息;三、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齐英辉名下位于科左中旗保康镇科尔沁大街文化路吉祥1期续建1号楼10单元3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154021302690,他项证号:蒙房他证科左中旗字第15404140009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夏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夏志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990.00元,利息8706.82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7月23日),本息合计:18696.82元;二、被告夏志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23年7月24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798999‰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李桂环: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桂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尾欠贷款本金17308.22元,利息847.28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8月17日),

本息合计:18155.50元;二、被告李桂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8月18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7.98‰基础加收50%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0日

包国君、韩佳美、潘田香: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潘田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4800.00元,支付利息31501.13元【31501.13元(34800元×14.679‰÷30天×1850天,2018年3月25日至2023年4月18日)】,本息合计66301.13元;二、被告潘田香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3年4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679‰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包国君、韩佳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0日

李义、许顺杰:

张立群与李义、许顺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张立群已向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3)内0521执恢516号,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义、许顺杰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二被执行人立即偿还欠款335119.91元及利息,并缴纳执行费4927.00元。现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义名下位于科左中旗保康镇振兴大街前进路产权证号为:154020900936号的房产。如被执行人李义、许顺杰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义上述房产予以评估、拍卖,并对被执行人李义、许顺杰采取限高、拘留等措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执行裁定书有异议,则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公开拍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葛鹏程: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秀兰、孙文都苏诉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王立军的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将涉案林地过户到原告名下;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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