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朝鲁萌与被告内蒙古元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谢友星、吴小蓉、第三人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内蒙古元福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357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武川县顺展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解振玲诉被告付二红、段宏萍、武川县顺展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28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刘正礼、内蒙古蒙高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那音巴雅尔诉被告刘正礼、内蒙古蒙高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274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20日
祁艮官: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祁艮官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祁艮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154422.6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十二笔单笔扣款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15日的违约金为49502.6元。自2023年3月16日起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直至实际付清为止;二、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祁艮官名下车牌号为蒙A361HV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8.88元,由被告祁艮官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20日
吉慧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东影北路支行与被告吉慧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慧敏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东影北路支行偿还截止至2023年3月2日,信用卡本金50943.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吉慧敏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东影北路支行支付自该卡逾期之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吉慧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东影北路支行支付律师费1140.83元;四、驳回原告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东影北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杨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粉(曾用名李艳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6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石建明、杨艳萍: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石建明、杨艳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石建明、杨艳萍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3)内0602执恢7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石建明所有的位于包头市青山区青年路26号包头万达广场11-D2425号房产一处;被执行人石建明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宝日陶亥21号街坊公园大道小区2号楼1单元801号房产一处及被执行人石建明所有的位于东胜区达拉特南路7号街坊3号楼1单元102号房产一处;2、(2023)内0602执恢7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杨艳萍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和谐路1号街坊铭鑫家园小区E1号楼3单元205房产一处及铭鑫家园小区E1号楼2单元103房产一处;3、(2023)内0602执恢77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石建明、杨艳萍共同所有的位于锡林浩特市巴办达布希勒特社区锡湖世家小区A5# 01011号房产一处;位于锡林浩特市锡湖世家Z-8#01013号房产一处;位于锡林浩特市锡湖世家Z-8#01012号房产一处;被执行人石建明所有的位于东胜区达拉特南路36号街坊民联B区6号楼1层15号车库;被执行人石建明所有的登记在锡盟少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锡林浩特市杭办德尔斯图社区土地一块;位于锡林浩特市杭办东园街1号、2号、3号房产、位于锡林浩特市杭办东园街4号、5号、6号房产及其它地上建筑物。本院依法向石建明、杨艳萍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网络询价报告,该报告确定被执行人石建明所有的位于包头市青山区青年路26号包头万达广场11-D2425号房产网询价为490989.1元;位于东胜区宝日陶亥21号街坊公园大道小区2号楼1单元801号房产网询价为1772522元及位于东胜区达拉特南路7号街坊3号楼1单元102号房产网询价为860013.9元、被执行人杨艳萍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和谐路1号街坊铭鑫家园小区E1号楼3单元205房产网询价为572799.51元及铭鑫家园小区E1号楼2单元103房产网询价为567445.35元。2、评估报告,该报告确定石建明、杨艳萍共同所有的位于锡林浩特市巴办达布希勒特社区锡湖世家小区A5#01011号房产评估价为2768389元;位于锡林浩特市锡湖世家Z-8#01013号房产评估价为134452元;位于锡林浩特市锡湖世家Z-8#01012号房产评估价为171254元及被执行人石建明所有的登记在锡盟少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锡林浩特市杭办德尔斯图社区土地一块、位于锡林浩特市杭办东园街1号、2号、3号房产、位于锡林浩特市杭办东园街4号、5号、6号房产及其它地上建筑物评估价为3464544元;被执行人石建明所有的位于东胜区达拉特南路36号街坊民联B区6号楼1层15号车库评估价为191319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张斌、王敏:
本院受理原告强永峰诉被告张斌、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22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马千瑞:
本院受理原告马全水诉你与张英、第三人张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张英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张英上诉请求:1、要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内012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三项判决内容;2、依法改判由张英一次性退还马全水购房款110000元及利息,由马千瑞继续承担在马全水处的债权27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及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马千瑞:
本院受理原告马全水诉你与张英、第三人张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依法确认原告马全水与第三人张建军于2015年1月3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二、被告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马全水购房款38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马千瑞对如上款项的退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7元,由被告张英、马千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0日
李新雪:
本院受理原告肖美丽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2021年6月7日第一次卖房时给被告转6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收取的办房本费用1299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卖房款80000元,并以80000元为基数,2022年6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4月19日的利息为2400元,并按照上述计算方式从2023年4月2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0日
李新雪:
本院受理原告张学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600元,逾期利息3200元(暂算至2023年5月5日,实际借款以本金266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4.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0日
巴雅尔: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巴雅尔已故,巴雅尔法定继承人乌宁和乌瀚放弃继承巴雅尔遗产,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3)内0602执恢113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巴雅尔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496号中银城市广场ABCD号楼4单元701室(证号:蒙2021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167900号,现登记在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建筑面积140.86平方米房产一处;2、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496号中银城市广场ABCD号楼4单元701室房屋网询单价平均值为9726.67元,房屋参考总价为1370098.74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网络询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