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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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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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苏雅拉:

本院受理原告要忱诉被告马苏雅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3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财产损失868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新城区闵磊石材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丹顶鹤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城区闵磊石材经销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61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萧丞、朝鲁萌:

本院受理原告关睿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硕达商贸有限公司、萧丞、朝鲁萌、内蒙古禄通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武磊,第三人苏瑞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344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田卫华:

本院受理原告窦芳诉被告田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54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陈家:

本院受理原告于斌诉被告陈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家归还原告于斌本金23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陈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算至欠款还清之日为止(违约金计算方法说明:以欠款本金23200元为基数,年利率以起诉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为准,自起诉之日起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家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李亚利、魏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亚利、魏玉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李亚利、魏玉兰偿还原告代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偿还的贷款人民币158842.35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李亚利、魏玉兰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分别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9日计算至代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48842.35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4日计算至代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3月20日违约金计人民币5211.69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李亚利、魏玉兰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4、请求贵院判令原告对被告李亚利名下蒙DUK670号机动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李亚利、魏玉兰承担。(以上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167054.04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吉雅:

本院受理原告邢国东诉你、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675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修理费暂计1152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新城区交警队113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米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直属支队诉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650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路产损失21615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新城区交警队113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富孟和:

本院受理原告安振华诉你、刘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459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592918元及利息(利息以592918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LPR),自2023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新城区交警队113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郭保忠: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4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保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截止至2023年3月19日的信用卡本金94162.07元,并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自2023年3月19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利息(包括费用)合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郭保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4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王荟瑗: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荟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截止至2023年3月19日的信用卡本金91661.31元,并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自2023年3月19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利息(包括费用)合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王荟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4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王海鹏: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截止至2023年3月21日的信用卡本金69077.01元,并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自2018年3月30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利息(包括费用)合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王海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4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崔杨: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截止至2023年3月19日的信用卡本金77927.16元,并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自2023年3月19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利息(包括费用)合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崔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4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平大鹏: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平大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截止至2023年3月21日的信用卡本金93946.89元,并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自2021年2月8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利息(包括费用)合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平大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4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宋栋生: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栋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截止至2023年3月19日的信用卡本金58652.00元,并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自2023年3月19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利息(包括费用)合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宋栋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4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张淑琴:

本院受理(2023)内0123民初1583号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华建强、张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9月19日

许庆军:

本院受理张米小、郑俊瑞、周花眼、张哲、赵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732号】,现已审理终结。但因张米小、郑俊瑞、周花眼、张哲、赵旭对(2021)内0121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依法受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立案庭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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