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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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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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集合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慧楠: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京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们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14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内蒙古天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93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内蒙古圣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莲:

本院受理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93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内蒙古圣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华易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圣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33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内蒙古赢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融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闻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欣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内蒙古赢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内蒙古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03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史燕清、田媛媛、赵林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刘婷、赵林杰、史燕清、李俊、乔鸿宇、宋雅平、田媛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21)内0105民初145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和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李波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燕媛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马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少祥诉被告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郭彦鑫:

本院受理原告钱国健诉被告郭彦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陈庚:

本院受理原告杨俊杰诉被告陈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李辉、张艳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被告李辉、张艳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刘浩、李荣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被告刘浩、李荣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陈洋洋、毕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诉被告陈洋洋、毕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范明明、孙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诉被告范明明、孙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张英元、赵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诉被告张英元、赵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范嘉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燕军与被告范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223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六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樊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嘉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樊志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于勇: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霞诉于勇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陈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任奇文诉陈小燕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王成义:

本院受理原告柳刚刚诉王成义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王锶宇、崔培培、闫江、张波、闫肃、刘虎、刘季鹏: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锶宇、崔培培、闫江、张波、闫肃、刘虎、刘季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鄂尔多斯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鄂尔多斯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4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鄂尔多斯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王三仁、周翠梅、王锶宇、刘虎、闫肃、王晓宇: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三仁、周翠梅、王锶宇、刘虎、闫肃、王晓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鄂尔多斯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鄂尔多斯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4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鄂尔多斯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李国民:

本院受理原告韩海龙与被告李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121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李国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韩海龙货款202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202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从2021年8月6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李国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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