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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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1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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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素成:

本院受理原告陈沛诉被告乔素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2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佩桐与被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公司)、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佩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17元,由张佩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9日

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佩桐与被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公司)、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将判决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因原告张佩桐对(2022)内0121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在上诉期间,因你公司至今没有派人前来领取民事上诉状,导致上诉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派员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9日

郭红旺、曹三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沁信用社与被告郭红旺、曹三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郭红旺、曹三女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郭红旺、曹三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沁信用社借款本金87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8年12月27日暂计算至2023年4月12日为45126.72元,后续从2023年4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1.3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红旺、曹三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9日

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白宇与被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公司)、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宇于2014年1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白宇经济损失87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白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35元,由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其余15485元由白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9日

林焕刚:

本院受理原告田金霞诉被告林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2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3年9月19日

李新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宏正诉被告李新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2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郭春燕、王保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沁信用社与被告郭春燕、王保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郭春燕、王保平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郭春燕、王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沁信用社借款本金39089.65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9年4月3日暂计算至2023年4月4日为23071元,后续从2023年4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1.3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春燕、王保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9日

胡新宁、杨臻卿: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胡新宁、杨臻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564号,现依法向胡新宁、杨臻卿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内蒙古航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东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86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梁健:

本院受理原告符秋平诉被告梁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张连杰:

本院受理原告耿晓娇诉被告张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杨永成、巴彦淖尔市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异议人魏源与原案被执行人杨永成、巴彦淖尔市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内蒙古王爷地苁蓉生物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26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撤销(2023)内0826执异56号《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9日

王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乐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35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19日

谢昌友、陈凤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速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昌友、陈凤明、黄松、双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尚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39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王雷:

本院受理原告常利强与被告王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付仅合:

本院受理原告王宝其与被告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付仅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黄培伟: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日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6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王凤莲:

本院受理原告孟有孝与被告王凤莲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2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孟有孝与被告王凤莲离婚;二、位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建筑管区化肥巷3栋1号房屋(房屋信息以1998年9月5日房权证磴房字第2307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内容为准)一套,归原告孟有孝所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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