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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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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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连、包金财: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立军诉你们及被告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花胡硕苏木巴音温都嘎查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王立军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锡连、包金财二人返还地租款20000元,要求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要求第三被告赔偿120亩地的投入损失26500元。以上合计46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

王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郝莹与被告王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晓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郝莹借款本金224080元(130000元+94080元),利息1004.13元,本息合计225084.13元;二、被告王晓军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郝莹自2023年6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3%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郝莹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

李燕红(李艳红)、丛燕军(从艳军):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798号原告包衫丹诉被告李燕红(李艳红)、丛燕军(从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9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11628元;3、要求二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9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

包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马晓伟诉被告包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马晓伟借款本金36000元;二、被告包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马晓伟借款利息28188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7月6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9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包秀兰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

王根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宏利装潢店与被告王根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0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本案按原告科左中旗宏利装潢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计47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74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宏利装潢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

韩德发:

本院受理原告刘明斌诉被告韩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韩德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明斌借款本金15800元。案件受理费19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6元,由被告韩德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

倪志刚、倪雨盛:

本院受理原告王业飞诉被告倪雨盛、倪志刚、李小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并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21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

孙玉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成英、孙玉明、孙建飞、张宁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内062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无法与你确认有效文书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一、(2023)内0621执10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孙玉明名下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金鹏路东迎宾街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7427号,土地证号:达国用(2005)5765号)。二、《网络询价结论报告》:确定被执行人孙玉明名下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金鹏路东迎宾街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7427号,土地证号:达国用(2005)5765号)的单价为5602元/平方米,总价为1624580元。三、拍卖通知书: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孙玉明名下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金鹏路东迎宾街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7427号,土地证号:达国用(2005)5765号)在网络询价1624580元的基础上降价30%,即以1137206元在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 com/0477/01,户名: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联系人:陈丽联系电话:15804812230),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

杨良小(又名杨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黄文清诉被告杨良小(又名杨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2536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请求杨良小偿还原告房屋款5万元)、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

杨智源:

本院受理原告李香琴与被告杨智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智源向原告李香琴偿还借款本金1224890.36元及从2013年10月1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013年10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14.6%计算利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二、驳回原告李香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76.98元,由被告杨智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张继东:

本院受理原告高飞(又名高飞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

高旭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媛媛诉被告高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高旭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李媛媛返还借款4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高旭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刘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陈解放诉被告刘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45084.97元(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75%计算,自2017年10月17日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利息顺延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05(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白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诉被告白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白瑞归还原告公务卡透支款本金19982.49元以及利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7月13日,利息为7039.7元,违约金为2116.69元,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9138.88元,并支付从2023年7月13日起以公务卡6283782019438843实际交易金额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至欠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魏志东、包头市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丽诉被告魏志东、包头市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罗丽与被告魏志东、包头市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顶账协议》及《房屋认购协议》;二、被告魏志东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罗丽返还借款148000元并支付利息92478元(截止2022年11月3日的利息),以上合计240478元;三、被告魏志东向原告罗丽支付从2022年11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14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四、驳回原告罗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0.12元,由被告魏志东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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