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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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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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新成:

本院受理原告于二明诉被告董新成、于德海不当得利纠分一案,(2023)内0125民初11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安勇:

本院受理原告李亮与被告安勇、安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吕飞燕:

本院受理原告武俊旺诉被告吕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李飞:

本院受理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支行、李飞、第三人赵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支行就(2023)内062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

黄晓龙、陈慧:

本院受理原告蔺永清诉黄晓龙、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1686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

吴春梅、吴成喜、杨圣杰、王秀、张敏、李小花: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煤路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吴春梅、吴成喜、杨圣杰、王秀、张敏、李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丰鑫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丰鑫投资有限公司。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4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执行依据为(2014)东法民初字第3544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丰鑫投资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苏纪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思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苏纪宁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490号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裁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吕磊: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吕磊、仇贵芬、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2101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

高俊卿: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24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支行与被告高俊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刘国强: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24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支行与被告刘国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王梅: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24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支行与被告王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张存珍: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24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支行与被告张存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王海琳、常丽:

本院受理原告袁琪诉被告王海琳、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海琳、常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袁琪偿还借款本金192000元、利息95200元(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14日)、利息62339.2元(2019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24日)及利息(以192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王海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袁琪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22727.83元(2019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24日)及利息(以7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席二爱、薛爱霞:

本院受理原告赵杰诉被告王刚、郭智、吕卫民、席二爱、鄂尔多斯市金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武君、薛爱霞、鄂尔多斯市皓龙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2023)内0602民初659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书》。2、不得追加赵杰为(2023)内0602执异181号被执行人。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张雪飞、于楷涛、安培兰、辛秀娟、赵博宇:

本院受理张雪飞、于楷涛、安培兰、辛秀娟、赵博宇责令退赔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7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张光锐、张东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铁军与被告张光锐、张东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再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第二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

赵安玲: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2508号原告赵东东、刘二铁诉被告赵安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年8月1日

史玉莲、樊青义、史伟明、郑学琴、宋治飞、韩丽、李志强、刘利、樊超: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与被执行人史玉莲、樊青义、史伟明、郑学琴、宋治飞、韩丽、李志强、刘利、樊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丰鑫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丰鑫投资有限公司。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4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执行依据为(2013)东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丰鑫投资有限公司。限你们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

岳刚、高峰、张永光、韩占东、赵和平: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刚、高峰、张永光、韩占东、赵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丰鑫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丰鑫投资有限公司。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4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丰鑫投资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樊智强、史玉莲、樊青义、史伟明、郑学琴、宋治飞、韩丽、霍治钢、闫晓琳: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与被执行人樊智强、史玉莲、樊青义、史伟明、郑学琴、宋治飞、韩丽、霍治钢、闫晓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丰鑫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丰鑫投资公司。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4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执行依据为(2013)东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丰鑫投资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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