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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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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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利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彦飞与被告池利军、第三人肖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3)内0105民初9759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马超:

本院受理原告韩勇诉被告马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39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李海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常富与被告李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81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杨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陈团凤与被告杨丽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30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杨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赵丽军与被告杨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刘智蕾:

本院受理原告于利明与被告刘智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陈龙:

本院受理原告任沛元与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985号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赵平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根元与被告赵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张九川:

本院受理的原告赫长江诉被告张九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73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张洪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岳永红诉被告张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63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芦俊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鲜桃诉被告芦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67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姚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帅诉被告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66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范佳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翠萍诉被告范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69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

李萍:

本院受理原告曹坤与被告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46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张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李杰与被告张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56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

李瑞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忠与被告李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58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吴毕力格吐:

本院受理原告左晓芳诉被告吴毕力格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8万元整;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

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呼市搅拌站、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呼市搅拌站、白治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刚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580号执行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张如银、郭芬: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如银、郭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如银、郭芬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四季青城1号楼19层1单元1915房屋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四季青城1号楼19层1单元1915房屋市场价值1129226.66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3075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张如银、郭芬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四季青城1号楼19层1单元1915房屋,评估价为1129226.66元,降价幅度为15%即959842元,一拍起拍价为959842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00000元。若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拍起拍价为815865.70元,起拍价降幅度为15%,若二拍流拍将进行以物抵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双永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青与被告双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

内蒙古洁城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乐诉被告逯海东、内蒙古洁城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65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杨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相关费用,共计42208.08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

冯秀昌:

本院受理原告魏双清诉被告冯秀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66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农民工工资23万元及违约金15960元(违约金以24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2年9月11日至2023年1月21日止);并请求判决以23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3年1月22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违约金18400元,及以23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3年1月22日至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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