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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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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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勇平诉被告张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76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田宇、中闰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恒诉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闰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闰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田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田宇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57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付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侯博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4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王庚元: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明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陈江、刘绿叶、张文革、班建东、陈胜利、包头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江、刘绿叶、张文革、班建东、陈胜利、包头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26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乌海市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永钢):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杭锦后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乌海市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管行政处罚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6行审14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韩珍:

本院受理原告孙建忠诉被告韩珍、吴连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2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李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30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

宝德苏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林格尔营业部诉被告宝德苏荣、张长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宝德苏荣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94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

陈敏: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内0621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无法与你确认有效文书送达地址,现向你公告送达:一、(2023)内0621执10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敏名下位于达拉特旗五完小南,树乡信用社住宅楼,通达小区4号楼104商铺(权证号:15563,土地证号:达国用(2004)字第0002946号)。二、《网络询价结论报告》:确定以单价3848元/㎡,总价为236575.04元为达拉特旗五完小南,树乡信用社住宅楼,通达小区4号楼104商铺(权证号:15563,土地证号:达国用(2004)字第0002946号)的起拍参考价格。三、《拍卖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陈敏名下位于达拉特旗五完小南,树乡信用社住宅楼,通达小区4号楼104商铺(权证号:15563,土地证号:达国用(2004)字第0002946号)不动产在价格236575.04元的基础上下调20%,即以189260.32元进行第一次司法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赵海燕、杜斌: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海燕、杜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赵海燕、杜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139968.1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利息以139968.1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赵海燕、杜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839.49元;三、驳回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42元,由赵海燕、杜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

杨在宏: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云、原告苗来栓、原告刘存福诉被告杨在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273号、1274号、12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刘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平鉴琮诉刘永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3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二被告方赔偿原告医药费28427.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30427.05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待司法鉴定后确定;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杨猛: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民被告杨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杨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杨猛返还原告王淑民欠款人民币肆万玖仟柒佰肆拾捌元柒角叁分(49748.73元);2、诉讼费由杨猛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冯柏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冯柏林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宿君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代偿款35753.29元;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30日至2022年6月23日的资金占用利息5942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苏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大鹏诉被告苏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18666元整。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共计10000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内蒙古万博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选东、王兴丽、孙小丽、梁黎黎、赵宁宁、于萧、张婧、田美琴、朱丽丽、邬少霞、袁蓉、李娟【案号(2023)内0102民初3535、3537、3538、3539、3540、3542、3543、3544、3545、3547、3648、4576号】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535、3537、3538、3539、3540、3542、3543、3544、3545、3547、3648、45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巴彦淖尔市鑫润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丽萍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鑫润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巴彦淖尔市鑫润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丽萍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记账费用4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450元,由被告巴彦淖尔市鑫润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张振华、贺俊仙:

本院受理原告陈英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振华、贺俊仙向原告偿还代偿的借款本息57167元,以及代偿金占用利息(以5716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3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与出借人郝广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费668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供济堂法庭(211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贾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荣诉被告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贾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5万元,并且立案之日起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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