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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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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威: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威、被告闫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结案案由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闫东、被告王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110000元;二、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闫东、王威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9月13日

刘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浩东建筑设备租赁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刘国亮:

本院受理原告于权诉被告刘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万元(小写:200000元)。2、请求被告承担从借款到期之日(2023年1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1885.83元。3、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231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鄂尔多斯市元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平元:

本院受理原告崔保宏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元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平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57500元,利息以3575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0日以月息1分计算为439725元,本息合计797225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同行业拆借中心利率4倍计算。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3)内0602民初5103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王永强、郭晓敏:

本院受理原告王茂荣诉被告王永强、郭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6215号起诉状副本【一、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5000元及利息643500元,共计868500元(注:利息计算从2011年6月21日计算至2023年5月21日按月利率2%计算。)二、判令二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23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三、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传票、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任培强(又名任健行)、内蒙古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清河源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恩成与任培强(又名任健行)、内蒙古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清河源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2027)内0802执41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赵东方:

本院在执行李风梅与赵东方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续封、拍卖、变卖)、拍卖、变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吴俊芳: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乌海市富瑞特种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白志忠与乌海市富瑞特种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高羽茜对本院执行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工业园区海晨07、08、09、10(产权证号:蒙111031203412)工业用房、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工业园区(产权证号:蒙111031203413)工业房产、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工业园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乌国土资海勃湾分国用(2012)第04434号】工业用地一宗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2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异议人高羽茜的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张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云宝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28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3日

许何启: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前旗支行诉被告你、吴黎霞、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26民初570号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任国中、刘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任国中、刘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301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3日

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中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工程造价审计服务费10711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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