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德后:
本院受理的王青枝申请执行石德后、郑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石德后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塔利新村9号楼1单元90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网络询价报告,估价结果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塔利新村9号楼1单元901号房屋市场价值1007698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985号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石德后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塔利新村9号楼1单元901号房屋,评估价为1007698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856543.3元,竞价增加幅度为3000元,保证金为80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728061.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石德后:
我院受理的王青枝申请执行石德后、郑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石德后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塔利新村9号楼2单元2楼东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网络询价报告,估价结果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塔利新村9号楼2单元2楼东户房屋市场价值994496.33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985号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石德后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塔利新村9号楼2单元2楼东户房屋,评估价为994496.33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845321.88元,竞价增加幅度为3000元,保证金为80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718523.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冯鹏:
我院受理的袁春峰申请执行冯鹏、陆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冯鹏(共有人赵美玲)名下所有的位于包头市青山路以北、北梁一路以西,石桥街以南、井湾路以东富力院士廷一期10-406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网络询价报告,询价结果为包头市青山路以北、北梁一路以西、石桥街以南、井湾路以东富力院士廷一期10-406号房屋市场价值771095.66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397号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冯鹏(共有人赵美玲)名下所有的位于包头市青山路以北、北梁一路以西、石桥街以南、井湾路以东富力院士廷一期10-406号房屋,评估价为771095.66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655431.31元,竞价增加幅度为3000元,保证金为65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降幅5%,二拍起拍价为622659.7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刘永刚、张改弟:
本院受理原告马寅中诉被告刘永刚、张改弟追偿权纠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马寅中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返还在农村商业银行四户联保,商户贷款,所欠款项人民币80000元整,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清款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相关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3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王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巴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军、王永军买卖合同纠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巴彦淖尔市巴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返还货款50285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3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韦成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苗树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23550.00元;2、要求被告从2023年7月10日起以未偿还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支付利息到给付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侯立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苗树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49964元;2、要求被告从2023年6月2 2日起以未偿还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支付利息到各付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3日
张园敏: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8669号原告王彩凤诉被告张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王建国、秦仙玲: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申请执行王建国、秦仙玲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7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杨福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临河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600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308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刘凤霞、李忠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临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598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308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唐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临河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595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308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张海、张丽平、王新胜、乔建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临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594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308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内蒙古农信易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娜、狄多思:
本院受理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内蒙古农信易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娜、狄多思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2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内蒙古农信易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娜、狄多思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范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燃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17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李慧亭:
本院受理原告史美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65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张庆丰:
本院受理原告张喜元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96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张海利、任雪斌、张慧芳、王计忠、王爱英、韩文柱、李云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宏宇、张海利、任雪斌、张慧芳、王计忠、王爱英、韩文柱、李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宏宇、张海利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止至2022年7月6日的借款本金59000元、利息及罚息合计17380.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韩宏宇、张海利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三、被告任雪斌、张慧芳、王计忠、王爱英、韩文柱、李云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翟继东:
本院受理原告尹旭东诉被告翟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翟继东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利息6031元(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2023年1月20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2023年1月20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按照4倍LPR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李银宝:
本院受理原告李粉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31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3日
付万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海燕与被执行人付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需对被执行人付万军名下所有的位于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大圣村土地的地面上建筑物,坐南朝北从西往东第1-4共4套门店(土地面积为487.93平方米,土地号为:11-49-98甲,证号为:乌中集建(97)字第505-2-2-032)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发出公告送达查封裁定书、拍卖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参加现场勘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取评估机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司法事务中心摇号选择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评估标的物所在地参加现场勘验,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力。参加勘验后30日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评估报告书,如有异议待领取评估报告10日内就评估结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异议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届时请关注淘宝网司法拍卖专栏。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