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原告江西省海方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2日
内蒙古金铂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与被告内蒙古金铂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内蒙古金铂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原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与被告内蒙古金铂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就餐协议》于2023年8月7日起解除。二、被告内蒙古金铂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返还剩余福利费114328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14328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7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内蒙古金铂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2日
郝飞:
本院已受理原告袁挨平与被告郝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郝飞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袁挨平借款29497元。案件受理费274.96元,由被告郝飞负担268.72元,原告袁挨平负担6.2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昭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杜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被告杜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截至2023年5月9日的信用卡(卡号:6253360001584100)结欠金额共计8350.57元(其中本金7429.78元、利息833.13元、违约金30.66元、分期手续费57元),并支付从2023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收取复利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中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公告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231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吕牛小:
原告张春诉被告吕牛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1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59040-6000=53040元(利息计算方式:410000×0.012×12,已支付利息:2017年1月26日支付1000元,2018年2月13日支付1000元,2019年2月23日支付1000元,2020年2月支付1000元,2021年2月11日支付1000元,2021年11月支付1000元);3、本案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鄂尔多斯市宝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庆军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433474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曹敏、贺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白秀萍诉被告曹敏、贺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曹敏、贺彩霞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从2011年9月17日至2023年7月25日的利息163599.52元,按年利率14.8%计算,从2023年7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由二被告承担(以2023年7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的4倍为基准,即年利率14.2%计算);3、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等费用。】、传票、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王海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玲诉被告王海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王海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张秀玲代偿款80956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张云飞:
原告郝六女诉被告张云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郝六女赔付医疗费等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云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张凤英:
本院在执行院海琴申请执行郝利平、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3)内0602执恢3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凤英在东胜区幸福街道格舍壕村的征地补偿款。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张有山:
本院受理原告赵录与被告张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223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六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2日
内蒙古喜乐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8706号原告刘敏娜诉被告内蒙古喜乐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贾仙萍、李润伟: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10327号原告闫红伟诉被告贾仙萍、李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卢慧敏: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9917号原告毛晓燕诉被告卢慧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苗永志: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4407号原告冯玲玲诉被告李文春、苗永志、第三人高荣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0日
赵东华: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4688号原告内蒙古昆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东华、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0日
朱浩宇: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5590号原告吕方诉被告朱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0日
满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图力古拉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名喆家具经销部、满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满喜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55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程永兵: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永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4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赵欣:
本院受理原告尹文全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赵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原告尹文全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601号民事上诉状副本【1、请求二审依法撤销(2023)内060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项、四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双倍返还赔偿原告购房款360000元及违约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给付之日止,按LPR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包括公告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