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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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7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新雪:

原告张学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600元,逾期利息3200元(暂算至2023年5月5日,实际借款以本金26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4.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2日

云龙龙:

本院受理原告朱丽娟诉被告云龙龙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云龙龙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95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9月12日

郝天平、张丽霞、陈有科: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交桥分社诉被告郝天平、张丽霞、陈有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郝天平、张丽霞归还原告士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交桥分社借款本金110000元及相应利息43950.23元,本息合计153950.23元(利息自2019年5月2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自2023年2月16日为153950.23元);2。判令被告陈有科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拍卖变卖郝天平、张丽霞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2日

石贵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妈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085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金妈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借期内利息9600元;二、被告刘志明支付原告内蒙古金妈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120000元为基数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3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黄秀荣、石贵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内蒙古金妈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李瑞敏:

本院受理原告李欣与被告郑浩、李瑞敏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出资转让款人民币200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违约金4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马晓丹: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军诉被告马晓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中介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4000000元;3、判令被告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承担自起诉之日即4月14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的利息;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彭家林:

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彭程申请宣告彭家林失踪一案,申请人彭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因身患肝癌,不堪重负于2021年7月13日晚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两年。下落不明人彭家林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彭家林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彭家林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彭家林情况,向本院报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韩强、王永凤、于树伟、宁显清: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府街分社与被告韩强、王永凤、于树伟、宁显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249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2日

张伟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31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张东东:

本院受理原告马贵成诉被告张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东东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93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9月12日

杨金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杨金朋、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贾志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7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和海广场DE号楼14层2单元1409的房屋)、(2023)内71执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惠添富年金保险现金价值)、(2023)内71执7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拨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惠添富年金保险现金价值)、(2023)内71执7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和海广场DE号楼14层2单元1409号房屋的查封措施)、结案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9月12日

王惠铎:

本院受理原告张林军诉被告王惠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刘宇宏:

本院受理原告程小东诉被告刘宇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石格日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石格日乐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玉焕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5400元(2015年11月16日至2020年8月20日,57个月×10000元×0.02元=11400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4月20日,32个月×10000元×0.0125元=4000元),本息合计:2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2日

包长花、包阿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阿古拉、包长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赊购的化肥款8520元,利息7035.95元(2018年5月3日至2019年1月3日,8520元×0.005元×8个月= 340.08元;2019年1月4日至2020年8月4日,8520元×0.02元×19个月=3237.6元;2020年8月5日至2023年5月5日,8520元×1.23%×33个月=3458.27元),本息合计:15555.95元;二、被告包阿古拉、包长花从2023年5月6日起支付原告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刘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佳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军偿还原告杜佳宾欠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朱雅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佳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朱雅鹏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2日

李阿斯冷、白彩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色日古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3880元【(10000元×0.02元×49个月,自2016年7月3日至2020年8月3日止)+(10000元×0.012×34个月,自2020年8月4日至2023年6月4日止)】共计23880元;二、2023年6月4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2分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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