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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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7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惠军、王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王润平与被告赵惠军、王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53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王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鲁潮与被告王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41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徐生:

本院受理(2023)内0521民初3817号原告蔡文有与被告徐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文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楼房面积款41500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3)内0521民初3817号民事裁定书之一、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2日

辽宁鸿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代福春与你、科左中旗鸿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三名被告按2012年5月4日与原告签订的《宝龙花园拆迁安置协议》及2013年6月15日与原告签订的《回迁安置方案》向原告交付三户共431.71平方米门市房房屋(位置为宝龙花园小区10号楼,以小区东南角临街为准,东至西共三户门市房分别为132.73平方米、166.88平方米、132.10平方米),并协助原告登记办理上述431.71平方米门市房房屋的不动产权证;2、请求判令三被告按2012年5月4日与原告签订的《宝龙花园拆迁安置协议》及2023年6月15日与原告签订的《回迁安置方案》向原告交付一户共101平方米住宅(位置为宝龙花园小区10号楼,以小区东南角临街为准,门市房垂直6楼东户),并协助原告登记办理上述101平方米住宅房屋的不动产权证;3、协议约定交付的回迁门市房480平方米不足面积48.29平方米损失折价向原告赔偿,车库一间参考小区车库同等面积损失折价向原告赔偿,101平方米住宅中附赠阁楼面积参考小区阁楼同等面积损失折价向原告赔偿(具体损失数额以评估数额为准);4、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320400元(从2013年12月31日至2022年10月8日,共3204天),并要求被告继续以每天100元给付至实际回迁之日止;5、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500000元;6、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0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2日杨晓霞: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被告杨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晓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借款本金99969.65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79386.07元,共计179355.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7.17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杨晓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昭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呼和浩特鸿益汇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丰泰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17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云福在:

本院受理原告贺建彬诉被告云福在、樊美凤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云福在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55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2023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满喜:

本院受理原告赵栓柱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赵栓柱与被告满喜于2019年2月22日签订的《房屋大院租赁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被告满喜应于当日搬离位于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大一家村大院。二、被告满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赵栓柱截止至2023年8月10日的租金10442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本金10442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4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三、驳回原告赵栓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9元,由被告满喜负担1427元,由原告赵栓柱负担10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2日

孟世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庆东诉被告孟世军、鄂尔多斯市供用电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宸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吉厚诚商贸有限公司、王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621民初9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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