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荀军辉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9月8日
郝建忠、内蒙古米豆薯青益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公司、杨畅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案发开庭传票及(2023)内7101民初45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银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9月8日
李小俊:
本院受理原告李为彬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7101民初43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