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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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高小明、郝伟:

本院受理申诉人何敏与被申诉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利通支行、赵喜、郝伟、高小明、郭素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刑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洪兴置业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02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乌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燃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16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揣宝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仙芝与被告揣宝全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李仙芝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女揣雨欣(现年15周岁)、婚生子揣雨航(现年8周岁)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共计15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王玉姣: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海丰与被告王玉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5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玉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杨海丰彩礼款124250元;二、驳回原告杨海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原告杨海丰负担35元,由被告王玉姣负担278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包桂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关吐哈扎布与被告包桂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包桂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关吐哈扎布代偿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7日起以未给付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关吐哈扎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关吐哈扎布承担100元,由被告包桂杰负担3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内蒙古久利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谭氏塑料制品经销处诉被告内蒙古久利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谭氏塑料制品经销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谭氏塑料制品经销处负担。限你方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张晓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俊祥与被告张晓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包俊祥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装修款15000元,并给付于2013年3月18日到至今的利息27982.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2000元的装潢款;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李福贵: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福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福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64333.19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19日期间为2628.57元;以164333.1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李福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0386元、公告费800元。案件受理费3640元,由被告李福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8日

关峰、刘莹: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33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关峰、刘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乔永明、王艳牛:

本院受理张女香诉被告乔永明、王艳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612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493680元(以借款本金2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的利息86187元(按照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从2023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由二被告承担(利率同上)。以上本息暂计:799867元3、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韩巴图、孟克、罗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牛翠琴诉被告孟克、罗文军、韩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2008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按照逾期利息6%计算,利息只要3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偿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LPR)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三被告负担】、传票、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徐金蝉: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亿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金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5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金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亿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腾退鼎晨家园13层1312号房屋;二、被告徐金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亿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20年3月28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每月202.4元);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亿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徐金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雷伟、贺江南、马建刚、鄂尔多斯市浦和名车汽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学恒诉被告雷伟、贺江南、马建刚、鄂尔多斯市浦和名车汽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925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撤销原、被告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336000元;二、判令被告因侵犯原告消费者知情权向原告赔偿800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李凤飞、鄂尔多斯市佳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丽诉被告李凤飞、鄂尔多斯市佳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0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3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25日利息912090元(2013年5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42万元为基数,按2%月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以42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年利率15.4%〉)及2023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2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白子云:

本院受理原告梁丽梅诉被告白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6230号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2302666.67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按照LPR四倍利率(14.6%)计算,利息为407988.90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四倍利率(14.6%)计算)的利息;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讼请求暂合计3710655.57元】、传票、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刘三成、赵凤霞:

本院受理原告李翼飞诉被告郝丽萍、刘三成、赵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郝丽萍立即偿还原告现金351759元及利息931586元(利息以351759元为基数2011年6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月利2%计算784422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5月6日以LPR四倍计算14716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凤霞、刘三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审判庭(23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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