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0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586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于红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所牢与被告于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刘国拴: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小英与被告刘国拴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高敏:

本院受理(2019)内0105民初8519号原告张文兰诉被告霍建军、高敏、李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李文义:

本院受理原告倪永红诉被告李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000元。利息63072元(利息起止于2016年11月-2022年11月,73000元×6年×12月×0.012元),抵顶还利息款16000元,合计欠款12007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王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华诉被告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645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3年4月8日到2023年5月29日的利息2701元,并支付从2023年5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45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67201元)、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3)内0602民初6235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孙永强: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玲、杨培林、杨子萱、杨子曦诉被告孙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玲、杨培林、杨子萱、杨子曦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8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永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张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董兵义、张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刘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刘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包头市中润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嘉祥县梁宝寺矿区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史永旺、田普君、包头市中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田普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嘉祥县梁宝寺矿区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01,700元。被告包头市中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3)内0621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刘玲玲、王登云、胡三女、胡在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玲玲、王登云、胡三女、胡在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37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赛音毕力格:

原告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赛音毕力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37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赛音毕力格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2年6月1日解除;二、被告赛音毕力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路兴泰御都南区底商101部分商铺返还原告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三、被告赛音毕力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1329232元、取暖费85172.2元,违约金10万元,合计人民币1514404.2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11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租金标准按照年租金190万元计算);四、驳回原告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498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赛音毕力格负担13042元,原告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5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董国清、董俊清、董丽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吉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董国清、董俊清、何顺顺、董丽生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二、被告董国清、董俊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3月21日,应付利息5751.73元;后续利息,以未还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72%,自2020年3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何顺顺、董丽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国清、董俊清追偿。案件受理费1309元,由被告董国清、董俊清、董丽生何顺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8日

李平:

本院受理原告周亮诉被告李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0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李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支付原告周亮代还款项2163850元及利息(以21638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周亮转让不动产支出的税款9178.09元。三、驳回原告周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58元,由被告李平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张如厚: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6727号原告玉梅诉被告张如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王晶、赵永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5747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吉日木图:

本院受理原告白化平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吉日木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白化平46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李建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华支行与李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352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张校瑀: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华支行与张校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352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陈金晓: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华支行与陈金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35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赵海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华支行与赵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35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王东胜、孙锐: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王东胜、孙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33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刘锁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支行与被告刘锁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贾勇、李凤仙: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贾勇、李凤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