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
本院在执行王平申请执行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18)内0602执恢1772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1772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内蒙古汉华青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兴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兴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汉华青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达成的口头转让《东胜区柴登至伊金霍洛旗台格BO T公路建设工程》的协议。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兴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被告内蒙古汉华青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鲁荣、刘海余: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鲁荣、刘海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鲁荣、刘海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共同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159177.61元,支付截至2018年7月27日的利息30246.23元以及代偿款159177、61元从2018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4元由被告鲁荣、刘海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侯斌、韩伊萍:
关于申请执行人腾克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斌、韩伊萍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内中博房地估字{2018}第C-40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8)内0602执242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刘爱玲、王栋:
本院受理的原告齐永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2、被告偿还50000元从2009年10月9日至2018年7月4日的利息105000元。3、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ロ(劳动人事团队)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233)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杨盟伟:
本院在执行张清云申请执行杨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18)内0602执恢2014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2014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王慧:
本院受理赵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慧偿还原告赵乐借款本金72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2002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团队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9日杨虎:
本院受理原告靳苗苗诉被告杨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靳苗苗偿还借款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杨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9日
苏金龙、苗军: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洪伟诉被告苗军、苏金龙、张二润、张镇斌、菅利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二润偿还原告王洪伟借款本金1676000元及利息25810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被告张二润偿还原告王洪伟借款本金1676000元从2018年4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三、被告张镇斌、苗军、菅利刚、苏金龙对上述借款本金1676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镇斌、苗军、菅利刚、苏金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张二润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8(民综七团队)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9日
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桂英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299号民事上诉状。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楼5号窗口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9日
孟令亚、翟博恒、李建军、赵三宝、张祥虎、宋敬东、郝天龙、王胜利、田智频: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孟令亚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9日
李慧杰、李改丽、吕向东、杜茂荣、吕小单、石丽琴: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慧杰、李改丽、吕向东、杜茂荣、吕小单、石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9日
刘憨荣、刘美秀、赵二云、焦兰女: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憨荣、刘美秀、赵二云、焦兰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9日徐镇江:
本院受理原告朱艳兵与被告徐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9日
刘俊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俊德诉被告刘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俊义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15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9日
刘瑞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俊德诉被告刘瑞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瑞敏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17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金治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波诉被告金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金治国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88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王刚、马中秋: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志伟诉被告王刚、马中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刚、马中秋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52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9日
王文广、张文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俊德诉被告王文广、张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文广、张文俊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15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9日
武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俊德诉被告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武飞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15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郑炜、冯游南: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娃、祖道臣、勒淑兰、祖全烨、祖全佑诉被告郑炜、冯游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郑炜、冯游南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16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刘瑞峰: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绪与被执行人翟云龙、王胜利和你不当得利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925号]一案中,异议人翟云龙对本院作出的(2017)内0105执925号执行裁定书中冻结异议人的银行账户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翟云龙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因翟云龙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内0105执异253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到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王胜利: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绪与被执行人刘瑞峰、翟云龙、和你不当得利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925号]一案中,异议人翟云龙对本院作出的(2017)内0105执925号执行裁定书中冻结异议人的银行账户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翟云龙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因翟云龙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内0105执异253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到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姜涛: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君君、程桂英与被执行人你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1891号]一案中,案外人姜佳琪对本院执行房屋所有权证字第2015132712号位于呼和浩特市地质局北街国贸宿舍2号楼4单元6楼西户住房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02046364号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地质局北街国贸院2-4-15号房屋的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6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潘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贵恩与被执行人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5)赛执字第00764号]一案中,王宇坤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105恢执字5号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王宇坤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至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