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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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徐树军:

本院受理再审上诉人张英斌与再审被上诉人孙志华、徐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郜福万:

本院受理原告郭鸿勃与被告郜福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203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陈喜军:

本院受理原告郭鸿勃与被告陈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203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郭

黎明:

本院受理原告郭鸿勃与被告郭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203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贺金兰:

本院受理上诉人乌海市华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任爱明:

本院受理原告武元平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4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李锦山、马跃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合和置业有限公司诉姚呼生、李东升、安勇及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陈喜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波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张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于刚诉被告侯元庆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侯元庆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内010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李敏杰: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王秀莲、武来勇:

本院受理原告张帅、王丹君与被告王秀莲、武来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刘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贾思晨与被告刘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周明、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辛玉清与被告周明、高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央吉:

本院受理原告李双元与被告央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郝富兵:

本院受理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和杨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王文明、李文福、马红星、秦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祁慧雄、崔美香、王文明、李文福、张学光、马红星、杨晴亮、陈小莉、秦国伟、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归还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鄂尔多斯市创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太古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锦绣苑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归还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刘军、杨正、王东升、刘云、李志忠、赵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宽、王银霞、刘军、杨正、王东升、刘云、李志忠、王耀峰、李军、赵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李云昕、刘睿洁、贺双、葛俊义、谭勇、张浩波、郝万清、包头昆山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包头市昆山物流仓储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云昕、刘睿洁、陈永清、贺双、葛俊义、谭勇、张浩波、郝万清、包头昆山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包头市昆山物流仓储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五当召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归还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朱世俊、井水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换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世俊、井水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振林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异3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王振林为执行依据为2010东法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马尚武:

本院受理原告陈继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内0921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旗下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呼和浩特市瑞森源商贸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与被执行人潘扬、彭汉儒、张志杰和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464号]一案中,王宇坤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执00464号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王宇坤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潘扬: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瑞森源商贸有限公司、彭汉儒、张志杰和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464号]一案中,王宇坤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执00464号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王宇坤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彭汉儒: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瑞森源商贸有限公司、潘扬、张志杰和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464号]一案中,王宇坤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执00464号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王宇坤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谢东升、张凯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伦与被执行人你们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1084号]一案中,案外人宋强对本院(2016)内0105执1084号执行裁定书中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长安金座C座一单元1601、1602号两套房产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长安金座C座一单元1601、1602号两套房产的查封。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龚玉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奈曼旗天合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龚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龚玉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奈曼旗天合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种子、化肥款159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日开始,以欠款本金1596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6元,公告费200元,由龚玉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王成、侯艳梅:

本院受理原告黄桂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8日

王立江、李玉红、王立成、杜香莲: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8日

谢兴国:

本院受理原告段国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0日

云美俊:

本院受理原告郭斌诉被告云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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