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红化腾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双喜:
原告杜金槐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公司注册地址无人,法定代表人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内蒙古红化腾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杜金槐工程款170000元及利息(其中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为2623.05元,未付工程款利息以170000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双喜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5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内蒙古红化腾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双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6日
郭科:
本院受理原告郭志军诉被告郭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1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