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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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阿力达:

本院受理原告贾冬梅诉被告阿力达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刘连连:

本院受理的原告孔文甲与被告李俊桃、郭兆丰、刘连连、第三人窦予甜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赛罕区正雨生鲜食品经销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玉泉区欣然图文制作部诉被告赛罕区正雨生鲜食品经销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吕国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赛罕区旗之味餐饮娱乐部与被告吕国宇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932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石玉芬、王继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玉芬、王继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50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李兴宝、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雅致水悦汇洗浴中心: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在军与被告李兴宝、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雅致水悦汇洗浴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988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苏宏斌、王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宏斌、王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50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张红梅: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利与被执行人张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621民初2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无法与你确认有效文书送达地址,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执恢2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张红梅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20700股股权作价3073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利抵偿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30737元债务,该股权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李利时起转移。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宸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257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以本金25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拆借利率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从2020年6月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计算公式:257万元×1082天(2020年6月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365天×14.6%=1112296,以上1、2项合计3682296元;3、判令被告承担以本金25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拆借利率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从2023年5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以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3日后的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吴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义兵诉被告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海军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张义兵借款本金15万元,以及15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3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月利率2%计算,2019年8月21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9119元,由被告吴海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撖小利: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忠诉被告撖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撖小利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志忠借款本金916000元及利息(以916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0元,由被告撖小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曹敏、贺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田小英诉贺彩霞、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贺彩霞、曹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田小英借款1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贺彩霞、曹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东胜区三江太古国际广场C区D区业主委员会、郭水英:

原告鄂尔多斯市高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胜区三江太古国际广场C区D区业主委员会、郭水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684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维修费85063.95元,以及从2023年2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一年期LPR计算,利息计算至2023年5月17日为672.71元,本息合计为85736.66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张雷:

本院受理的复议申请人巴彦淖尔市隆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申请执行人高改鲜与被执行人石友、张雷、巴彦淖尔市隆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复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执复124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黄作义、常建霞:

本院受理的复议申请人黄作义就申请执行人张桂仙与被执行人高瑞军、常建霞执行复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执复122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巴彦淖尔市灵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诉被告王柱、马利枝、张广成与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陈广义、刘翠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香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陈春霞、刘勇: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杭锦后旗顺翼祥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何满亮、段萍: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杭锦后旗顺翼祥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孔美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全威与被告赵勇、孔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7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张全威撤回对孔美霞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张翠兰:

本院受理原告刘翻身与被告张翠兰、张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30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内蒙古高强天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乌兰察布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经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l、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水泥款88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8800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从2015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水泥款之日止。(截至2023年5月15日,利息为317757.19元)以上两项合计1197757.19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呼和浩特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已工商注销)与被告内蒙古高强天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签订水泥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从呼和浩特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处以赊销的方式购买水泥,被告也分多次向原告支付了所欠的部分水泥款,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呼和浩特中联水泥有限公司88万元水泥款未付。2020年12月14日经上级批准,原呼和浩特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合并后的名称为乌兰察布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原呼和浩特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已于当日注销登记。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真相,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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