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治刚、王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治刚、王霞追偿权纠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本金240000元,并从2021年12月28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8000元;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农牧业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88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3年10月7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呼和浩特市嘉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贺强诉你【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3141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委托经营收益83800.59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5月22日为54546.83元(详见附表)。以上两项暂合计:138347.4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24日,原告贺强与被告内蒙古秦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秦禾领寓”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金川开发区“秦禾领域”项目B1层36号商铺,建筑面积13.23平方米,房屋每平方米的价格为11600元,总房款为153468元。同日原告贺强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嘉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泰禾领寓”商铺委托经营合同书》,委托经营期8年,前三年的收益率为8%,共计收益额为36832元,委托经营的第四年按年支付9%的收益13812元,委托经营的第五年按年支付10%的收益15347元,委托经营第六年按年支付11%的收益16881元,委托经营的第七年按年支付12%的收益18416元,委托经营的第八年按年支付14%的收益21486元,在第四年的收益结算期以年为单位,在年中支付。在合同的第八项违约责任中约定:乙方(被告)未按时向甲方(原告)支付约定的收益金,应承担违约责任,自应支付收益金第10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分四次共支付经营收益2141.41元,其后的经营收益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迟延交付租金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希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祥鑫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项建军诉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刚强、内蒙古蒙伊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200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四被告立即返还原告50000元农民工保证金;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一于2021年8月5日签订《内蒙古蒙伊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屋面、卫生间、地面防水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四厂房屋面、卫生间、地面防水工程进行相应施工,并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支付50000元农民工保证金。原告于2021年8月15日支付了50000元农民工保证金(20000元通过微信,30000元现金,共50000元),被告一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后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进场施工,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直至起诉之日,四被告均拒绝向原告返还收取的50000元农民工保证金,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涉案项目系由被告三赵刚强挂靠被告一与被告四签订本合同,被告三作为挂靠方应当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一与被告二是总分公司关系,其对于被告一的清偿责任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综上,原告认为,四被告拒不返还农民工保证金的事实清楚,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为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6日
呼和浩特市昊工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二林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昊工房地产有限公司、贾惠宾、杨永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杨永福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23)内0123民初1433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4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9月6日
内蒙古龙圆煤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王林峰诉原审被告肖思利、孙月华、内蒙古龙圆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任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任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任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20000元;二、驳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83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负担204.5元,由任磊负担267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刘根厚、庄芬芬: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根厚、庄芬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根厚、庄芬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以及利息(截至2021年3月20日,利息为5539.32元;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31%,从2021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43元,由被告刘根厚、庄芬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罗光、张素国:
本院受理原告李笑平诉被告罗光、张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8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李笑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6日
王春雷、马顺兰: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春雷、马顺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春雷、马顺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截至2021年3月19日,利息8658.72元;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349998‰,从2021年3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46元,由被告王春雷、马顺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6日
梁鹏: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飞与被告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229元,减半收取计614.5元,由原告李鹏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6日
李先兰、郭海飞、闫俊山: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俊山、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徐春、李先兰、岳利俊、郑文喜、郭海飞、董飞、郑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主体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内蒙古汇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魏美仙: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军亮、内蒙古汇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魏美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主体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贺莎: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国印、贺莎、张永强、杨自由、张永清、任志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主体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王亭亭: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亭亭、田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主体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木材总公司、吕德祥: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爱心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1执异242号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执异242号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并来本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联系登记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并填写,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黄慧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龙诉你、张润才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7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张润才上诉状副本,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3)内0102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告张润才、黄慧东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龙偿还33100元以及支付利息(以33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判决内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及一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王文良: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诉被告王文良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3214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2023)内0102民初3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李鑫:
本院受理原告武成伟与你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成伟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705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02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张永光、刘力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光、刘力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本金120000元,并从2021年12月7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000元;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农牧业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4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3年10月7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王永军、金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军、金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本金192000元,并从2021年12月28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400元;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农牧业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344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3年10月7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